“转会窗”或与之类似的制度在欧洲国家的篮球、足球等运动项目的联赛中是司空见惯的,但直到欧洲法院对“列托宁案”(Lehtonen case)的审判,其合法性才真正引起人们的关注。[4]根据国际篮联的球员转会规制,在每年的2月28日之后,一个欧洲国家的俱乐部被禁止将在该日期之后从另一欧洲国家的俱乐部转入的非转入国籍球员派上场比赛,但如果该名球员来自一个非欧洲俱乐部,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列托宁是一个芬兰运动员,他在该日期之后转会至一家比利时俱乐部,因而无法参加比赛,于是提起诉讼。欧洲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国际篮联的“转会窗”制度确实违反了条约第39条,对运动员的流动造成了限制,但却认为,这一限制是正当的。欧洲法院明确承认了“转会窗”在保证体育比赛的规范性方面的作用,并认为运动员在一个赛季的末期转会将有可能颠覆竞争平衡,损害比赛的有效运行,特别在该案中,整个联赛的最终胜负取决于赛季末的淘汰赛。尽管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劳动者自由流动和国籍问题,但欧洲法院对“转会窗”制度所做的评价同样适用于从竞争法角度进行的分析。
3.1.2 国际足联的“转会窗”制度
从2002-2003赛季开始,国际足联根据其新的《球员地位与转会条例》的规定,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行“转会窗”制度。根据该制度,球员们只能在一年中的某些期间内在俱乐部间流动。这些期间原则上统一适用于整个欧洲地区,但对于少数采用不同的联赛日程表的国家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比如斯堪第那维亚国家)。根据规定,第一个“转会窗”的时间是从5月底到8月初,第二个“转会窗”则是从1月1日至1月30日。
国际足联的“转会窗”制度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并没有遇到阻力,但在英国这一传统上并不采用”转会窗”制度的国家,却引起了轩然大波。英格兰足球界出现了罕有的统一看法,足球俱乐部和球员们纷纷表示,他们对现行的转会制度很满意,而国际足联却强加了一套并不合适的规矩。他们一方面质疑“转会窗”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试图豁免于该制度。通过游说国际足联,英格兰的全国联赛(Nationwide League,指英超联赛以下的其他级别联赛)获得了一年的宽限期,该联赛的俱乐部可在两个“转会窗”之外的时间引进最多4名球员。
3.1.3 “转会窗”制度的理论分析
无论是欧洲法院或是欧盟委员会均未对“转会窗”制度从竞争法角度进行分析。以下笔者试根据欧洲法院在“麦卡-麦迪纳案”中形成的方法论,对“转会窗”进行简单分析。
首先,“转会窗”毫无疑问对运动员的自由流动造成了阻碍,使得俱乐部在球员市场上招募劳动力的能力受到了限制。
然后考察“转会窗”制度所要达到的合法目标。在国际足联和欧盟委员会看来,“转会窗”所要达到的最重要的目标就在于促进俱乐部间的竞争平衡。如果在赛季末期还允许球员转会的话,那些财力雄厚的俱乐部将有机会继续利用金钱招募到有实力的球员,这将进一步拉大它们同弱小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差距。欧盟委员会已多次重申其不希望出现大俱乐部在任何时间、以任何价格获得任何球员的市场状况。此外,“转会窗”的另一积极作用还在于:保证体育比赛的规范性和结果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