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由于欧盟竞争法下的“企业”概念的宽泛性,无论是足球俱乐部或是足球行业组织、无论它们声称自己从事的是业余体育或是职业体育,均不影响其构成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其所从事的球员转会活动或制定的球员转会规则应受到欧盟竞争法的监管。
2.2 足球运动员转会规则是否限制了竞争或构成了滥用优势地位
这一步骤实际上是对球员转会规则进行竞争法上的实质分析。从市场界定的角度看,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球员转会市场上的产品是球员,买方和卖方是各俱乐部,不是足球行业组织,而由于各俱乐部互为产品的提供者和购买者,因此不可能出现某一个俱乐部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形。几个俱乐部通过某种经济联系而联合起来取得某种优势地位的情况是可能的,但无法想象适用于所有俱乐部的转会规则可以构成对这种优势地位的滥用。[3]可见,球员转会规则只可能构成条约81条下的限制竞争行为。
根据欧洲法院在“麦卡-麦迪纳案”中形成的原则,一项由体育行业组织制定的规则即使从表面上看对运动员的自由造成了限制,只要能满足以下条件,也不构成条约第81条第1款所规定的“限制竞争”:第一,有关规则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合法的;第二,有关规则必须属于“内在规则”(inherent rule)的范畴;第三,有关规则符合相称性的要求。
2.2.1 目标的合法性
体育规则所要达到的合法目标通常都与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活动相关,比如确保所有运动员都有平等机会参与竞赛、保证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保证观众的安全,鼓励和促进青少年体育人材的培养、维持体育俱乐部的财政稳定性、确保特定体育项目统一协调的运行等。这些合法目标通常也表现了体育同其他产业相比所存在的特殊性,必须在适用竞争法时得到考虑。职业足球界在维护其球员转会规则时也常提出上述理由,比如禁止大俱乐部任意雇佣优秀球员,从而维持俱乐部间实力均衡,以达到保证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等。欧洲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已多次表达了对这一目标的承认。
2.2.2 内在规则
所谓“内在规则”是指为了达到上述合法目标而制定的,不可避免地会给运动员、俱乐部等利益相关方带来一定限制的规则,但这些限制是必须的,没有这些限制,体育竞赛就不可能正常地运行。欧洲法院在“麦卡-麦迪纳案”中确认,在反兴奋剂规则中设定的处罚措施对于体育竞赛的正常管理和运动员的公平竞争来说是“内在的”、“必须的”。同样,欧盟委员会也曾在实践中确认,禁止同一个股东在比赛双方俱乐部中均持有股份是一项“内在规则”,因为这对于保证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必须的。以此标准来看球员转会规则,恐怕其中大多数都很难被认为“内在规则”。毕竟,即使不对球员转会的名额、金额、国籍等方面进行限制,足球比赛仍可照常进行。
2.2.3 相称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