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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巧与人文关怀

  
  可以想见,当下我国对诉讼技巧或司法方法之甚嚣尘上的攻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道德理想主义和“教化工程学”遗产的进一步延续和拓展。前些年大肆宣传的宋鱼水经验,应当是其现实展开。尽管曾经在一个场合,笔者亲自听到宋鱼水法官也表达说她对法律充满了敬畏,但意识形态宣教者的目的和宋法官的逻辑未必完全一致。前者所要达到的,不过是“司法为民”之类的政治理念,为了这一政治理念,完全可以牺牲法律的理性和尊严,可以牺牲诉讼技巧和司法方法,只要能够突出高高在上的道德教化,哪怕牺牲法律,也在所不惜。

  
  在古典司法中突出道德理想主义和“教化工程学”,并以之作为人文关怀的标准,尚可以理解,因为受制度、经济、地理等的硬约束和文化的软约束,当时上智与下愚之间隔,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谓上智,不仅意味着官方在权力资源上、知识智慧上占有优势,而且也意味着他们在道德上站在制高点。因之,他们理所当然地成为“教化工程学”的教员,民众只能听凭其温情脉脉、春风化雨般的教化。但这毕竟是去年的皇历。拿它来察看今年的日子,只能被它所糊弄。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政治的开化,已经把民众培养成可以权衡利弊、判断是非的理性人。官、民的分界,只是职业意义上的,而不是社会分层意义上的。上智下愚的社会基础和文化条件早已变型,承认每个人的理性能力和判别能力,成为建立民治社会的基石。在这种背景下,再强调“教化工程学”,反对司法方法和诉讼技巧,强调所谓教化式的人文关怀,仅仅意味着一些个官员和学者之沉湎过去,积重难返。

  
  法律尽管需要人文关怀,同时在法律中也包含着教化因素,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教化,是借助于人的理性这个基本判断。所以,它的运用,既要强调规范居先,也要强调在法律运用过程中的方法、手段和技巧。不论对法律模糊的释明技术、法律冲突的消解技术还是对法律漏洞的填充技术,都需要以理服人,而主要不是以情感人。或者即使以情感人,也是在解决了以理服人之前提下的一种额外收获,而不是司法所主动追求的目标。一位法官尽管可以把当时人教育的眼泪哗哗,捶胸顿足,但倘若其不能在判决书中以理服人,而一门心思崇尚那“乔太守乱点鸳鸯谱”的美好结果,只能事与愿违。在这里,所谓司法技巧、诉讼策略,所讲究的必须是尊重法律、遵循逻辑,以理服人。这其中事实上就贯穿了另种人文精神——不是把自己的高调道德理想施之于人、甚至强加于人的人文精神,而是通过辨法析理、在逻辑上说服两造。显然,这是一种能够凸显平等精神、主体精神的人文关怀,是把两造也置于理性主体之上的人文关怀。它意味着,法律现实精神及其司法方法(技巧)论所奉行的人文关怀,和道德理想主义及其“教化工程学”所奉行的人文关怀,完全是两种类型的。以为“玩弄诉讼技巧”,就远离了人文精神,不过是拿着救世主的心态和人文理念,来看待当世的司法技巧。如果我们对此不能够深刻觉悟,就只能让法律的理性沉睡,让道德的随意泛滥。人们收获的,只是赐予的人文关怀,而不是平等对待的人文关怀。之于此一时代,这样的人文关怀,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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