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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福柯、伯尔曼与我

  
  三、启蒙时期--是否一个华丽的骗局 

  
  这是一个巨人的时代,这是一个人性彰显的时代,这是一个蓬勃发展的时代,这是一个也许被夸大的时代。这就是启蒙时期。(在正题之前插一句。我很喜欢康德对启蒙的定义:启蒙就是如果不经指导就不能自主的运用理性。) 

  
  在这个时期,前面说的公开处决与酷刑都开始淡出了人们的视线。各种彰显人性的学说开始粉墨登场。这里再简单提一下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这两个西方政治最重要的概念。天赋人权的概念出于对远古时代的设想。国家形成前的时代,人们被视为有着全面的自由,只是因为生产、生活的需要才组成国家,并让渡出一部分权利。因此,必须强调公民的权利是天赋的,不是国家政权所赐予的。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个体主义的假设。社会契约论认为,个人是一切社会价值的依据,是行为的唯一主体、出发点和归宿,各种集体和共同体的存在都是为了保障个人利益的实现,国家的合法性来自个人自愿的同意。第二,理性假设。理性假设认为,人的理性是评判一切行为合理性的依据,没有理性或理性不健全的人是不正常的,理性的人也意味着一个不断地、千方百计地追求自身利益的人。第三,消极政府的假设。根据社会契约论,成立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和实现每个个人的利益,而在一般情况下,每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追求将产生整个社会的繁荣,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消极地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的执行。 

  
  启蒙学说与刑罚在这个时期的变化颇有暗合之处,于是人们下意识的认为,刑罚的革命是这种伟大认知的后果,毕竟一切看起来是那么的理所当然与水到渠成。但一切是否真的可以归功与这场知识的革命呢? 

  
  启蒙时期的一个重要的事件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这直接影响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就刑罚领域而言,这其中有两个变化,第一是犯罪的类型变化。过去的犯罪主要还是暴力犯罪,这以后财产犯罪逐渐占据主流;过去的大规模的犯罪,变成了小团体和职业化的犯罪。第二个变化更加含蓄一点,是之前提到的肉体的生产性意识的崛起。在进入工业化生产之后,个人的人身自由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整个社会开始传说中的“由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伴随着一过程的则是各种维护人身自由和契约订立的意识形态,逐步理论化后就成了人权这样的概念。 

  
  除了人权这些概念的产生是顺应时代的一个产物,而不是来源于那些很久很久以前的经典,启蒙思想家的改革理念也在不经意间出现了大幅度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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