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二审法院只能以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为依据进行审查,不得调查新的事实和证据,所以,二审法院对于根本性错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如果仅仅通过阅卷、讯问等方式进行审查即可作出裁判的,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作出前就此向控辩双方作出提示,允许双方发表意见和展开辩论。
综上所述,权利救济与裁判过滤是刑事二审程序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功能。尽管不告不理的原则要求将二审的审理局限于上诉或抗诉范围,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上诉或抗诉范围以外的内容不予审查,可能会使我们在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方面付出沉重的代价。所以,采取有限审理与全面审查相结合的模式既有助于贯彻包括不告不理在内的一系列诉讼原则,也有助于实现刑事二审的程序功能,从而摆脱全面审理模式所陷入的困境。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根菊(1943-),女,河北南宫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封利强(1973-),男,河北平山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注释】
本文为陈光中教授主持的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项目“中国刑事二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学界关于第二审程序审理对象的争论,参见陈卫东:《刑事二审程序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我国刑事诉讼理论之所以没有关注刑事必要共同诉讼问题,主要是因为全面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刑事必要共同诉讼理论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曾康:《刑事诉讼程序功能分析》,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6期。
[2]宋英辉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页。
[4]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2页。
[5]蔡墩铭:《两岸比较
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66页。
[6]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