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市场经济体制下遵从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国家权力支配下建构起来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元化的,即国家对社会进行绝对的垄断,这也是与以国家权力为本位的传统宪法理念相一致的。由于国家权力的垄断地位,从而导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缺乏独立性、市场缺乏自主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关系是以国家垄断权力为中心而产生、发展并运行。由于国家与社会奉行以国家权力为中心的一元观,从而使私人的领域空间无限萎缩。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生、老、病、死都由国家来包办,个人失去了存在的自主空间。在国家与社会一元化背景下的国家权力则缺乏有效的制约。由于国家垄断了社会,故而权力制约也就丧失了外部制约的社会基础。在国家权力内部,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实行命令与服从的权力支配型的经济模式,所以国家权力内部同样存在着集权,也难以依靠国家权力的内部制约机制来约束国家权力。最终导致了虽然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但是现实中由于国家权力的集权而在根本上难以达到制约权力的效果,从而使得“有宪法而无宪政”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的事实。而市场经济体制则是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为背景的。市场经济体制完全摈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权力包揽所有社会领域的局面——既调整宏观经济领域,也干预微观经济领域。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尊重个人,尊重社会自身的自主性,因此带来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分离的二元局面。在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政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不在涵盖市民社会的所有领域,其对市民社会仅仅起一种引导的作用。国家权力在市民社会领域的活动也受到规则的严格限制。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把计划经济条款修改为市场经济条款,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指令,把政府的经济权力限于宏观调控领域是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标志。
由于经济体制转型,传统宪法理念中的权力至上观念也演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力有限的宪政理念,这也是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相一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虽然在宪法上有范围的界定,但是政府权力更多地是外溢于范围之外。这种外溢特点表现为:(1)行政权的泛化。即政府行政干预涉及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2)权力过分集中。即权力高度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且缺乏制约。(3)政治体制不是在法律范围内组织社会生活,而主要是执行强制性命令和指示。这些特点使政府的权力总是超出合理的界区。而且,“权大于法”、“言出法随”的固有观念使人们不得不接受这种外溢权力,并视之为“合法”,尽管人们内心深处并非总是如此。
[4]>对此,有学者深刻指出:“既然经济权力高度集中,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权力也必然高度集中。由于现代生产相互关联程度较高,使得这种集中程度有时超出了封建社会。在封建社会农民可以自由流动,而在我们这里,农民出村还需要党支部书记批准;在封建社会的某些朝代,大臣有时还可以驳回皇帝的意见,在传统体制下,谁敢驳回‘最高指示’?信奉群众创造历史的共产党人却由英雄来决定乾坤。‘一句顶一万句’,用一颗脑袋代替了十亿颗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