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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体制转型对中国宪政的影响

  

  首先,从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1957年)被认为最理想的计划来看,由于带有很大的主观成分,计划实行强调个人意志而忽视市场的存在,导致工农业发展速度过快,基建规模安排过大等等,在执行了两年半以后不得不在1955年7月进行修改与补充。执行过程中失误多次。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年——1962年)中,出现了三年大跃进,国民经济严重失调,而最终被迫进行五年经济调整(1961——1965)。第三个五年计划(1966——1970)中,几千亿资金投入了大山沟,1970年又出现了冒进。第四个五年计划(1971年——1975年)也是主观意志的产物。例如,计划钢产量3500——4000万吨的唯一依据是毛主席1957年在莫斯科讲过的15年钢产量要达到这个数字。最后的结果是诸多计划未能完成。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年——1980年)又使国民经济出现严重的比例失调。
    [3]>因此计划经济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不利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在经历了挫败之后,经济转型成了中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  


  

  70年代末,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不适应,中国开始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由于反人民公社浪潮的高涨,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使其得到了普遍发展,二是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使农业获得迅速发展,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同时还闯出了中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的新路子。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则转移至城市,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权体制进行改革,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逐步推进政企分开。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表述为“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其含义与传统的计划经济已发生了变化。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至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市场化的改革使得国家不再对市场进行行政性的指令,对企业不再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也不再完全依附于国家。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再是绝对的命令与服从,而是转变为在国家政权范围内地方政府有独立的财政收支权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方面企业不再依靠上级主管部门,不再依照上级的指令办事,不再不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而是转变成了独立的市场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努力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政府原来直接指挥微观经济活动,对企业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审批和下达指令的角色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市场经济模式下,政府职能发生了转变,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政企分开。政府扮演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从而努力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计划经济实质上是一种国家权力经济,而市场经济实质上却是一种个人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市场主体的独立地位、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市场主体的个人权利、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按照既定规则进行。而市场主体在本质上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的是公民个人的独立性、自由、权利、平等,强调的是既定规则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内在地是排斥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过多地介入市场的运行,市场经济即不复存在。就象国家权力的使命是维持正常而公平的社会秩序一样,国家权力对于经济的作用只限于维持正常而公平的经济秩序。因此,需要在国家权力与市场之间划清一条界限,换言之,需要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划清一条界限。而这些理念和内容正是近代以来人类所共同认识的立宪主义下的宪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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