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完善标准合同的建议
虽然我国《
合同法》规定了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另外,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
合同法》中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必须经提请注意或说明才产生免责的效力,提请注意时指提请对方对免责条款的充分注意,也就是会所在合同中被醒目的展示,这些已存在的合理的提请对方注意已经给予了对方的话,那么免责条款便成了合同的组成部分。[4]尽管有这些对相对方的保护条款,但还是不足以彻底消除标准合同的负面影响的,尤其是在我国,国家对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始终是现实生活的主要方面。而标准合同实际上是作为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发挥作用的。在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过去、现在及将来,都只能已经并将继续是标准合同大显身手的舞台。一次标准合同的存在又是必然的长期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期待着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各项措施的完善,消除或尽量减少标准合同的缺陷及其所产生的不良反应,发挥其优势,克服其弊端,保障交易安全。在此,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打破垄断、引进竞争。在采用标准合同方式的交易中,一方如果处于垄断地位与向对方进行交易,那么向对方的意思表示就有可能不真实。因为处于垄断地位的一方,它在交易中能够单纯依据自身的需要来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而不用太多顾及对方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缔约绝对不是对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垄断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大量存在,如最为平常且又必须的水、电、气、邮电乃至运输经营,对于普通的公民来说,自己不用自来水公司的水,难道到河里、井里挑水喝吗?现在的污染那么严重,农村居民都不敢再喝河里的水了,更别提城镇居民了。谁敢在垄断方以供水为条件的情况下与之讨价还价,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这就是垄断所带来的,所以一定要打破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