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标准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我们从标准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标准合同时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正是基于反复使用这一需要才使标准合同的大量存在有了必要。
其五,标准合同多以书面形式存在。标准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三、标准合同在我国的现状及负面影响
我国从建国初期至今由于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需要,标准合同在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一直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在铁路、银行、邮电、航运、外贸、保险等行业或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部门一直在试行、适用标准合同。
(一)我国针对标准合同的立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30条规定:对于保险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但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126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