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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标准合同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标准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这一阶段无所谓标准合同,也不需要。到了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这一物质基础使标准合同应运而生。缔约、履约大量发生且内容基本重复,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都希望简化缔约程序。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动机下,标准合同自身具备的优点使其迎合了社会的需要而得以通行。标准合同订立时间便快捷,顺应了现代生活的高速节奏。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标准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取不公平利益,标准合同成为他们手中最好的工具。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标准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使用标准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到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标准合同中了。 

  
  二、标准合同的性质及特点 

  
  标准合同是现代商法中契约定型化特征的具体表现。它适应了现代商事交易关系简便、迅捷的要求。契约定型化是指商法对契约的内容或基本条款予以事先的统一的规定,简化了定约的过程,便于要约方发出大量的、连续的、一致的要约,便于向对方迅速做出是否承诺的决定,从而便于现代商事活动达规模、反复性、连续性交易的实现。[2] 

  
  标准合同的一个极其普遍和令人讨厌的特征是“免责条款”的存在。尽管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消费者在理论上仍然是“自由的”,但其选择常常限制在“同意”或“不同意”。标准合同常常是垄断的,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也失去意义。因而导致表面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盖了事实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形式上的缔约地位的不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需双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当事人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能履行。而在标准合同中,我们无法找出其中存在的行为。就是在这样种情况下,近年大量出现的标准合同已越来越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主要交易形式:银行储蓄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邮局的电报单等,无一不是标准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合意”何在,而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一直把合意视为契约理论的基石,到了我们现代人手中,“合意”就这样被标准合同给吞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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