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作者认为,
专利法第
六条的规定应与时俱进,在用工形式多样化的现代社会,不应仅规范传统用工形式下的职务发明创造,而应针对现在的用工形式分别作出规定。由于我国目前以及可预见的将来,雇用与使用合一的传统用工方式仍是主流,因此,应保留现行
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一般规定。除此之外,针对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补充用工形式,
专利法应对派遣职员、临时借调或聘请的职员等在接受单位的指令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做出特别规定,由只有劳动指挥监督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实际用工单位作为“本单位”,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应权利。
【注释】作者简介:张玲,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全兴、侯玲玲: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以我国的劳动派遣实践为例,《中国劳动》2004年第4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
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以及第
四十条。
叶建平、刘宇: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利之研究——对
专利法第
六条的质疑,《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9卷第2期。
程永顺:《中国专利诉讼》,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页。
所谓出向职员,即为了提高技术,在一定期间,从分公司派到总公司或从总公司派到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的职员;派遣职员,即为了满足产业界削减人员的需求,以派有专门知识的人才到某单位工作的派遣人才公司的职员。参见奥田进一:论日本雇佣形态的变化及职务发明的处置,《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吉藤幸朔著,熊谷健一补订:《特许法概说》,有斐阁1998年第13版,第230页。
纹谷畅男:关于职务发明的研究,《成蹊法学》1992年第35号,第24页;纹谷畅男:《无体财产权法概略》,有斐阁1996年版,第73页。
中山信弘:《(注解)特许法》(上),青林书院2000年第3版,第338页。
张玲:《
专利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奥田进一:论日本雇佣形态的变化及职务发明的处置,《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本文旨在探讨派遣职员的本单位究竟应该是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由于篇幅的限制,本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仍然适用现行专利法规则,还是修改现行法律,在此不再展开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一条。
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张丽霞:环渤海地区劳动力派遣法律问题研究,首届环渤海地区法制论坛论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新
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