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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体育运动争议解决机制浅析


  在欧洲,解决体育争议的组织机构有以下组织:(1)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在避免和解决体育争议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2)国家奥委会(NOC),其处理的主要是有关选拔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比赛的争议;(3)欧洲洲际体育组织,包括欧洲奥委会、欧洲足联等洲际体育联合会;(4)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审查作为其成员的国内体育协会所作的包括比赛和单个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在内的范围很广的争议;(5)国际奥委会(IOC),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对所有的争议拥有最终的决定权;(6)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对许多体育争议拥有最终的上诉裁决权;(7)国内法院,无论是仲裁还是调解来解决体育争议都有一定的缺陷,最终的结果是不满有关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9)欧洲法院,对于那些具有国际因素尤其是涉及商事性质的体育争议来讲,诉诸欧洲法院也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由此可以看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方法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自行解决外,还有法院诉讼以及包括仲裁和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2 解决体育争议的民间方法以及司法介入

  如同一般的争议解决途径那样,欧洲范围内体育争议的解决途径除了包括民间自治的仲裁、调解和和解等非诉讼的方式以外,当然还包括法院诉讼。仲裁解决体育争议已经得到了欧洲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许多国家的体育组织在其章程或者条例里都明确规定,在用尽体育组织内部的救济途径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向外部指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体育组织内部通常也都设立了解决争议的最高机构,通过仲裁或者调解来解决争议。

  另外,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体育运动的运行主要依靠的是行业内的自律以及体育组织的自我裁决。如果体育组织管理者能够有效地行使管理的权力,保证体育运动完全按体育规则办事,则不必惊动国家司法机关。但如果有关行为已经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其存在已经超出体育规则的范围和纪律约束,涉及到公平、公正问题,进而会涉及到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国家司法机关的介入。在欧洲一些国家,譬如英、德、法国、瑞士等,法院可以涉足体育争议。问题是,司法部门并不能介入所有的体育争议。司法介入商业性质的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体育争议很正常,引起较大争议的主要是由于体育运动的专属性质而引起的与其规则有关的争议,也即纯粹性体育运动争议的问题。

  在英国,传统上国家法院一般不对体育争议进行干涉,不管是纪律性的争议还是其他性质的体育争议通常都是由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机构首先来裁决争议。尽管体育组织的内部规范规定不得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如果当事人协商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法院就不能够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体育组织所作的有关裁决不服而提出的救济方法是用尽该体育组织规定的内部救济程序,此后才能够向外部的国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不过,如果体育组织的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对贸易构成了限制或者使当事人的生计处于危险的时候,法院也会插手体育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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