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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专家阵营“分裂”的商标纠纷案——解读商标权属纠纷与商标注册争议的不同解决机制等裁判规则

  
  诉讼中,“北京羊老大”主张:1,“联合声明”属于“赠与”合同,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2,法院对本案没有直接管辖权,商标注册争议应当先由行政复审后,才能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陕西两级法院直接以民事诉讼审理本应属行政诉讼审查范畴的案件系错误的。 

  
  “榆林羊老大”主张:1,双方所签订的“联合声明”实际上是商标权属确认合同,该合同有效并应得到继续履行;2,在没有任何关于“羊老大”系列商标新的“转让协议”时,仅凭加盖已废止印章的“商标转让申请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转让法律关系;3,法院对本案享有民事纠纷主管权。 

  
  引人注目的是,两公司曾均召开过涉及自身利益关切的“专家论证会”,并借助媒体报道来“放大”自身诉辩主张话语权借此给受案法院施加影响。 

  
  代表“北京羊老大”利益关切的专家学术会议于2005年6月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会议室召开,会议主题是“地方法院对国家部委的管理权力的漠视、限制和剥夺——陕西省“羊老大”商标案判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会专家有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人大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国家商标局商标法专家吕志华,中华商标协会中企商标发展中心副主任郭修申等;代表“榆林羊老大”利益关切的专家会议于2005年8月14日由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召开,与会专家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君等。 

  
  一时间,围绕“羊老大”系列商标案中的法律问题,两大阵营之专家观点歧见明显,舆论导向各执一端。那么,到底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解析本案中有关法律规则?请看下文“规则与解读”。 

  
  【规则与解读】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双方纠纷性质是商标注册争议还是商标权属争议?该二者有何区别?2,法院对商标转让合同或权属纠纷有无直接的主管权?当事人是否可以既选择民事诉讼程序又选择行政诉讼程序来寻求救济?3,关联企业间对商标进行“无偿转让”是否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制度进行调整?本案“联合声明”属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4,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在核准商标转让时是否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转让协议”并进行形式要件的核实以防止“盗转”可能?5,商标权属争议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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