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引发专家阵营“分裂”的商标纠纷案——解读商标权属纠纷与商标注册争议的不同解决机制等裁判规则

引发专家阵营“分裂”的商标纠纷案——解读商标权属纠纷与商标注册争议的不同解决机制等裁判规则


师安宁


【全文】
  
  【核心观点】 

  
  “羊老大”商标纠纷案中引发出我国商标制度中诸多重大的法律实务与理论问题,包括:商标权属纠纷与商标注册争议的不同调整范畴及判别规则;商标行政复审前置程序的适用条件;商标权属争议中的司法主管权的效力问题;商标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变迁问题;商标析产法律制度和商标权属确认与诉讼时效制度等尖端法律问题。作者通过对民法与商标法制度的深入研究后得出了与众多专家意见不同的前沿观点。 

  
  【争议与主张】 

  
  原陕西榆林地区羊老大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榆林羊老大”)于1997年5月21日获准在第25类商品(服装)中注册“羊老大”(艺术体文字)商标。2001年6月,“榆林羊老大”之主要股东又在北京设立关联企业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羊老大”)。 

  
  两公司一度曾共同使用并先后对该商标有过两次互相转让行为:第一次在2001年6月11日,“榆林羊老大”许可“北京羊老大”使用上述文字商标,并承诺“已将该羊老大商标转让给了北京羊老大,待北京羊老大注册登记后,该商标即为北京羊老大所有”,但两公司并未实际办理该商标的转让核准程序,商标注册证原件一直由榆林公司持有;第二次在2002年4月20日,两公司签署《联合声明》,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北京羊老大服装有限公司,愿将本公司注册商标“羊老大”品牌无偿转让给榆林市羊老大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此后,“榆林羊老大”单独申报并于2002年5月14日获准注册了“羊老大(图形)”和“羊老大(图形+文字)”商标。 

  
  奇异的是,在“榆林羊老大”获准注册上述两图形系列商标仅3日后即2002年5月17日,“北京羊老大”即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针对该系列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将其转让至自身名下。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但并未通知“榆林羊老大”亦未收回其所持有的“羊老大”系列商标注册证书,这样就出现了同一系列商标由两个商标注册证持有人的现象。 

  
  “榆林羊老大”获悉转让消息后随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质疑:1,除《联合声明》外其与“北京羊老大”之间没有任何新的“转让协议”,商标局在不核对商标转让法律关系真实性的情形下何以能够办理商标转让过户手续?2,商标局仅仅依据受让方提交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表”即办理商标过户手续是否存在其程序合法性瑕疵?3,在该申请表“转让方”一栏中加盖的“榆林羊老大”企业公章是已被废止的旧公章,原榆林地区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7月起已“撤地改市”,榆林公司章之行政区域前缀已由原“榆林地区”改为“榆林市”,并且其所持的商标注册证原件中记载的权利人亦是“榆林市”羊老大公司而不是“榆林地区”羊老大公司,国家商标局何以能对如此明显的瑕疵申请予以核准?对于上述质疑,“榆林羊老大”被告知有关商标转让纠纷应向法院寻求解决。两公司遂起商标转让合同及权属纠纷。本案经陕西榆林中院和陕西高院两审终审,“羊老大”系列商标全部被判归榆林公司所有。“北京羊老大”申请再审,在双方就权益补偿及系列商标的归属达成调解协议后,该系列商标最终全部归“榆林羊老大”所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