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概念的内涵:特质的抽象
逻辑学的原理告诉我们:一个概念,其中内涵的阐释要靠指出最邻近的类即概念所属的那个直接较高一级的概念,并指出足以说明概念特征的特殊差别。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所属的类即为意识形态的概念,所以在界定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之前,考察“意识形态”一词就成了必须要做的一个工作,而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意识形态”这一术语的多样使用造成了对法律意识形态概念的模糊。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历程:一个简略的考察
现代语言学认为,语词只是概念的外壳,其内容是处于经常变化中的,而“任何概念都拥有自身的历史,他们不能抵抗时代的变化”,笔者在对“意识形态”一词的使用进行考察后发现,“意识形态”一词的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使用阶段:
1、 中性或肯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最早是被作为一种中性甚至肯定意义上的概念而提出的,“像许多其他有诱惑性的事物一样,意识形态这个词也起源于法国”,具体的说是在法国大革命随后的余波中这个术语第一次被创造出来,“它出现于1797年,它的创造者是安东尼.德斯图.德.特拉西”,特拉西于1801年至1815年撰写了《意识形态原理》一书,在这其中,他试图用“意识形态”(IDEA—LOGY)一词描述一门新学科的计划,这门新学科是“有关对观念和感知的系统分析,对它们的产生、结合与后果的分析”,特拉希认为这种新的观念学将成为其他所有学科的基础。我们注意到,在这里,特拉西拒绝了天赋观念的思想,并力图摆脱宗教或形而上学的偏见,他试图对思想的起源进行理性的研究,并以身体感觉为基础来解释我们所有观念的形成,特拉希认为这种研究才是建立一个正义和幸福社会的基础,因为对个人思想的考察会揭示出它们在人类的普遍需求与欲望中的共同起源。这些需求将构成法则的框架,而这些法则在自然的基础上调节社会,并促进相关欲望的和谐实现。在特拉希的观点中,自然的和社会的是重合的,而这种重合可由思想起源的理性分析,由意识形态揭示出来。在这里我们看到,在“意识形态”概念的起源之初,它并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积极的、进步的”至少也是中性意义上的。我们还要注意到,这种中性或肯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概念不仅出现于“意识形态”概念的起始阶段,在以后的概念发展过程中它也经常被提出,这其中曼海姆的意识形态的概念就是重要代表,曼海姆曾试图把意识形态分析转变为一种知识社会学,“他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代表杂马克思主义传统之外第一个系统地试图阐述意识形态这一中性概念”。
2、 作为理性对立物的消极的“意识形态”
在起始阶段对意识形态概念的中性和肯定意义上的使用很快就发生了变化,这种转变是从拿破仑开始的,1799年拿破仑从埃及回国,他发动一场成功的军事政变而成为第一执政,这是他全权担任了十年的职位。“拿破仑采取了特拉西及其同事门的一些观念来制定一个新的宪法并对国家研究院的一些成员奖以利益丰厚的政治职位。但是与此同时,他又不信任他们,因为他们所提出的关于共和主义归属构成对他的独裁野心的潜在威胁。因此拿破仑嘲笑‘观念学’的主张:他认为那是一种脱离政治权力现实的推测性学说”。应该说,从拿破仑开始的消极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概念,直接影响了其后的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传统,另外对非马克思传统的意识形态观也是影响巨大的,对于后者而言,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把“意识形态”的概念作为理性的对立物而提出,“许多关于意识形态的实证主义的讨论要回溯到拿破仑,他把意识形态斥为非理性,并认为它很危险地反对追求物质利益”例如迪尔凯姆在其《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中就认为意识形态是与科学尖锐对立的,“意识形态的方法”存在于“运用概念来指导对事实的整理,而不是从事实中得出概念”,这样“一切看起来传统或落后的东西,一切不能带来进步的东西,都是理性的对立面,都是意识形态” “理性成为生产的辅助手段,意识形态成了它的批判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