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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管理行为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以中央民族大学开除处分学生之听证为例

  

  所以我认为,知错就改,改过自新,对于学生和学校都同等重要。 


  

  二、知荣明耻,法治与德治并重 


  

  最近一段时间,正好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有人便认为,应乘着此股东风,将这种荣辱观教育运用到对学生的申诉处理中来。认为反正学生的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是当今社会所贬抑的,是与现行社会的道德标准相左的,那么对这种“耻辱”的行为作出怎样的处理也不算为过。相反,若不予重罚,就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就难以杀一儆百。尤其是在考试风气不好的当下,有必要“乱世用重典”。有这样想法的人似乎不只个别。对于学校的管理层或是有关机构的领导层来讲,可能占此比重更大些。可是,我们不要忘记这往往是管理者对于普通民众的要求。又有谁以同样的标准去要求过作为管理者的领导或作为管理者的单位呢?又有谁去要求对于同样是犯错者的高等学校给予什么责任的追究呢?实际上,往往忽略的就是,管理者对于被管理者有着更高的要求,高等学校对于学生有着更高的要求,而对于管理者自己,则很难以同样的标准或要求去衡量它。往往是在处分所谓的违法或违纪学生的时候,丝毫不去考虑作为管理者的自己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包括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作为管理者的一部分人,他们总以为自己的任何行为都是天然正确的,不存在由人评说的空间,机关单位的领导尤其是集体领导,似乎不可能犯错误,即使犯错误,那又有何妨?算得了什么?所以往往对被管理者以严格要求的同时,忘记了自己也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则,也应当受到相关规则的约束。这是长期以来管理者最容易犯错的重要原因。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从来没有人去对曾经犯错的管理者追究过责任。或者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干脆说对此不屑一顾。谁也不敢将管理者怎么着。所以长此以往,大家也就听之任之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无所谓。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说“法”或“法律”,不应只讲惩戒,只讲对当事人不利的规则,而应该看到对当事人可能有利的另外的方面。学生的申诉恰恰是运用了法律规则中对其有利的方面。或者说是考虑到对其惩戒应当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正性或正当性)。另外,讲“德”也不应只注意以“高标准”要求当事人,或者去惩戒当事人,而要注意到以“德”去感化、教化当事人,从而达到或实现“德”的终极价值与目标,以真正反映“以人为本”的精神,反映“德”中的“仁”与“爱”的思想,反映德治中所倡导的“宽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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