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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与法学之道——《法律哲学》代序

  法律哲学所欲探究的,可称为法律之道和法学之道。鄙以为,法学之道虽异于法律之道,但两者的逻辑勾连,不应被人为否定。法律虽诞生于生活经验、主体需要、经济交往、文化积淀、政治博弈、社会关系的规定性等等社会事实,但法律规范一旦自这些社会事实中被抽象、提取出来,不论它是以制定法的形式被提取,还是以判例法的形式被提取,都构成一种独立的存在,即以正式制度事实的方式存在。这种制度事实中,本身含有其自在的道理和规定性。所以,尽管法律和宗教一样,没有自己的历史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但这绝非对法律的研究,可以用其他研究所替代,或者说一个人发现了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规定性,也就发现了法律自身的规定性,从而舍弃对法律的专门研究。因为这些规定性不能直接系统化为人们交往行为的法律准则。从社会事实的规定性到法律规则的转换,还必须经过人们系统的思维加工和文字谋划。这样一来,法律以及经由法律所导致的法律实践,自身就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哲学的基本使命,就是揭示法律及由法律所引导的实践的一般规定性,即揭示法律之道。对法律之道揭示的直接后果,便成为法学之道——法律哲学的基本内容。所以,放弃法律自身的规定性,而一味在法律之外寻求法学之道,研究法律哲学,无异于南辕北辙,不得要领。
  一直以来,笔者也非常关注“法外求法”,也关注以其他学科的方法来救济法学研究的不足,以拓展、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观察。即使在关注法律的内部问题研究的同时,也没有放弃对法哲学问题的关注,对民间法研究的倡导。但与此同时,笔者也在不断反思:法学自身的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又是什么?倘若法学只能借助其他学科的方法,研究法律外部的问题,这门学问的相对独立还有可能吗?这样的思考,迫使我进入自己既不熟悉,也无兴趣的规范领域,借助对法律规范、法律判例自身的规范分析,获得有关法律的“真理”。其实,此一过程,自从边沁—奥斯丁以来,不论在英美法律学术界,还是在欧陆法律学术界,都成为法律学术的主流。即使在法律哲学领域,规范研究方法,以及借助这一方法对法律和法律实践自身的研究也蔚然成风。这和国内学术界,特别是法理学界的研究路数大相径庭。好在这些年来,国内法理学界已对此多有关注。以规范研究为核心的法理学(法律哲学)正在我国萌芽并成长。换言之,我国法律哲学对法律之道、法学之道的建构,正在进行中。
  既如之,为何还要接受一套名为“边缘法学”丛书的约请,把自己的《法律哲学》放在这套从书中出版呢?这出自两个原因:一是湖南人民出版社戴军君的真诚;二是既然湖南人民出版社把“法律哲学”已经列为“边缘法学”丛书的一种,本人不写,其他人照样会写。与其如此,不如自己写作,并按照自己的理解来“正本清源”,或许更能对法律哲学之为“正宗的”法学领域,而非“边缘法学”领域做点事情。当然,如上见解,也只是笔者一孔之见。是非曲直,更愿闻同仁们的批评、纠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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