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本恶
鲁志昆
【全文】
人性本善?人性本恶?这个问题千百年来中外哲人争论不休,莫衷一是,似乎没有定论。笔者在某大学任教法律,曾就这个问题让学生讨论。学生大致分为三大阵营,一派主张人性本善,一派主张人性本恶,一派主张人性非善非恶。前两派人数不多并且大致相等,大多数人不置可否,都站到了人性非善非恶这个阵营。讨论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问题有什么意义呢?因为“观念是所有制度的真正基础”。人们关于人的观念和看法不仅是这个社会人文学科的基础,而且是这个社会一切制度的真正根基。而法律学科是一种重要的人文学科,法律不过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的习惯、认识、规则和做法的总结和概括而已,法律终究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规则,因此研究法律首先要研究人,人们对他人、对自身的看法最终决定了法律的形态。如果大多数人都认为法律是国家制定的阶级统治的工具,那么法律就是一种工具而不会成为人们信奉的规则。笔者曾专门就此问题在课堂上做过调查,绝大多数大学生都对法律是一种工具持肯定态度,极少有学生对此表示异议。法律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认识,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形态。法律如果仅仅是一种工具,就像粉笔是用来写字的工具一样,那么我们自然可以摧折它、蹂躏它、践踏它,尤其是那些有权力的人就更有理由这样做,因为即使他们这样做也并不违背社会的主流认识,甚至是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可和赞赏的通常而普遍的做法。为了回答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另一个问题:人是可以信赖的吗?如果这个问题不好回答的话,那么再看另一个问题:朋友是可以信赖的吗?这个问题是不是要费点思量呢?如果朋友就坐在你的身边,你或许会理直气壮的回答:朋友当然是可以信赖的。当然,“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远亲不如近邻”、“为朋友两肋插刀”之类的事虽不多见,但也不是没有。然而,无数的人生经验和历史教训告诉我们,朋友又是不可信赖的。不说“兔死狗烹,鸟尽弓藏”,单说离我们不远的六七十年代,几十年的革命友谊和战斗友谊在顷刻之间灰飞烟灭,直至必欲除之而后快之事不说累闻不鲜,至少也是耳熟能详。古龙先生的武侠小说虽然赏心悦目,但值得记住的古龙语录只有两条:“没有绝对的敌人,也没有绝对的朋友”;“伤害你最深的人就是你的朋友”。即使忘掉古龙小说的全部,只要记住这两条语录,就算读有所获。人与人之间没有联系,自然就不会有矛盾;有了联系,自然就会有矛盾。正如舌头和大腿没有关系,舌头和牙齿却经常打架是同一道理。毛泽东先生也教导我们,任何一个单位,大至一个政党小至一个寝室,都会有左中右三派。一派是多少赞成或支持你的,一派是多少不同意或反对你的,还有一派中立,不左不右。当然,这并不是一种绝对或没有变动的状况。甲在A事上支持你,可能在B事上反对你,反之亦然。总之矛盾是绝对的,不矛盾是相对的。普通人之间的友谊能维持六至八年已属难能可贵,即使是夫妻,调查表明结婚之后六年左右是离婚率最高的时期。总而言之,站在感性的角度,也许朋友是可以信赖的;但是,站在理性的角度,朋友又是不可信赖的。尤其是我们中国人所说的朋友,更多了一层利用的关系,时时算计着何时可将这个朋友派上用场。既然朋友都是不可信赖的,推而广之,那么人当然是不可信赖的,特别是站在法律和理性的角度。以法律的眼光来看,人人皆恶,因此法不容情,人人都要讲证据而不能以主观的善恶来代替客观的事实,就是这个道理。 “认识你自己”,哲人如是说。对人自身的认识如何,不仅是个人的大问题,也是整个社会的大问题。如果说西方文明比东方文明先进,恐怕大多数中国人骨子里是不同意的,但是就对人自身的认识方面,西方文明的确走在东方文明的前面。西方人不仅为我们带来了DNA技术,而且更重要的是西方人对人、对人性和人的精神进行了深刻的揭示和批判。西方人说东方人未开化,恐怕很大意义上也是指的这方面,是指东方人未能深刻而严肃的反省自身,尚处于一种容易轻信和盲从,尚未觉醒和自知的状态。西方法治文明的大厦就是建立在对人性本恶的认识基础之上。如果人性是本恶的话,那么任何人都是靠不住的,这就需要法律和制度来进行规范和制约,使本恶的人性不至于太过张扬,从而达成整体的善。相反,我们中国人传统上一直认为人性本善。所谓“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三字经这本童蒙“毒物”千百年来传唱不衰。如果相信人性本善的话,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是由一群善人组成的大家庭。既然人性本善,那么人就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引导的;既然人性本善,那么我们就可以选出一些具有优良德行的贤人圣人来管理国家,我们只要跟着这些贤人圣人做就可以了。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西方法治和东方人治的分野,就建立在人们对人性善恶不同的认识标准之上。与我们东方人不同,西方人是普遍认为人性本恶的,这与他们的基督教传统有密切关系。基督教的原罪说,就是对人性本恶的形象描述。原罪,即人人生而有罪,是对人性本恶的另一种阐释。既然人人生而有罪,所以需要经常的祈祷和忏悔,需要时刻对自身进行反省。关于人性本恶,《圣经》里面还有一个经典的故事:有一个非常富有的青年财主跪在耶稣的面前来问耶稣说,良善的夫子呵,我怎么才能够得永生?耶稣回答说,你为什么称我是良善的呢?除了神以外,没有一个良善的人。你为什么要跪在我的面前呢?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犹太教有十诫,其中一诫即不得崇拜偶像)。你若要做完全人,可将你的所有财产分给穷人,并跟我来求道。耶稣本是个大善人,却不敢自称是善良的人。因此在基督徒看来,这个世界除了上帝以外,其他人都是生来即有原罪的恶人。当然西方人对人性本恶的反省和认识也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其实在中国也有类似的说法,像“有奶就是娘”,这当然是指的初生婴儿。只是中国的这种说法更晦涩、更零星、更间接一点。无论中外都有不少哲人争论过人性是本善还是本恶的问题。例如,孟子是性善论者,孟子说,“人之性善犹水之就下也,水无有不下,人无有不善”。荀子是性恶论者,荀子说,“人之性恶,善者伪也,好色好利好味好声”。仔细来分析孟子和荀子的话,可以发现孟子的话相当教条和片面,而荀子的话却相当实在而深刻,因为孟子只看到了水向下流的一面,而没有看到水的循环是一个系统,水若不化为蒸汽升上天并以冰雪雨的形式降落在高山之颠又怎么能够“无有不下”呢?就是这个主张人性善的孟子,还有一段“孟母三迁”的故事。《三字经》有云:“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相传孟子早年丧父,其母为防止儿子受不良青年影响,引导儿子学就有道,曾三次迁徙居处,最后在一所学校旁定居下来。鉴于这则故事流传的广泛性,不禁让人对现在那些房产商以文化概念炒作楼盘诱导人们购买的做法的出处产生联想。从好处说,孟母是个识见不凡的人物;从坏处说,孟母则难免嫌贫爱富、趋炎附势的嫌疑,恐怕不是我辈等闲善类。德国大哲学家黑格尔在对东方人主张的人性本善和西方人主张的人性本恶进行了深刻地比较研究之后,说了这样一段话,“当人们说人性本善的时候,他们以为他们发现了真理;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当人们说人性本恶的时候,他们发现了伟大得多的真理”。人性本恶有没有科学依据?人和动物到底有多远?科学研究表明人与黑猩猩基因的差异只有不到2%,与老鼠的基因差别不过区区1%,也许这就是人与动物在上帝眼中的距离。人类基因数约30000个,比果蝇(13600个)和蠕虫(17800个)多不了多少,甚至少于稻米的基因数(50000个)。看来人与动物的差距不在于基因数目的多少,而在于基因的表达和管理,人类比其他物种更能有效的利用和管理基因,人类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锻炼出这种本事。这大概是达尔文进化论的又一个旁证。人与动物的距离如此之近——实际上人只不过是动物之一种,这很让一些衣冠楚楚的先生感到难为情。这也没什么好奇怪的。当年达尔文先生发表《物种起源》的时候,没有多少人能够坦然接受人是由猴子变来的这样的结论。我们通过电视片《动物世界》看到了狮虎等狩猎者(肉食动物)的凶猛残暴,血淋淋的场面让人屏息之余,我们是否想到过,人类是比狮虎凶残何止百倍的动物。如果说狮虎这些动物的本性是恶大家没有异议的话,那么比这些动物凶残得多的人类的本性反而是善,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说人性本恶,还有经济学上的依据。稍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经济学上有这么一个假定,即:资源总是稀缺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扩张的,相对于人类无限膨胀的欲望,资源总是不足。这几乎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让我们来假设这样一种情形:用两个苹果来代表相对稀缺的资源,用三个人来代表人类无限扩张的欲望。假定每个人必须吃一个苹果,否则就会死掉。这种假设能站得住脚吗?是不是太极端而没有事实依据?不过据笔者所知,在离我们并不太远的六十年代大饥荒就曾经有过类似的例子。三个人抢两个苹果,有人注定要死掉,这就是生存的法则。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生存法则一般表现为有人活得非常好,甚至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而有的人活得非常差,直至在死亡的边缘挣扎。为了抢夺有限的空间和资源,为了生存,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斗争。和谐美好与世无争的世外桃源永远只是人们的幻想。因此,我们也可以给人性本恶换一个说法,称之为“人性本饿”,也许更加生动贴切。当然,讨论人性本善本恶必须要回答一个问题,即区分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标准是什么?这也是千百年来人性本善本恶难有定论的症结所在,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就会有不同的答案。倘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则人的善恶不易区分。我们说某某是善人、某某是恶人,这是一种社会学的评价。假如从生物学本能这样一个角度来定义的,我们恐怕难以否认人性本恶较之人性本善更加接近事实的真相,因而也是更加符合科学、更加接近真理的表述。社会学的人不管他是善人还是恶人,在生物学上他都是恶人。反过来,生物学上的恶人在社会上可能继续行恶,也可能在各种力量的规制之下表现出善行。我们还可以从哲学上来挖掘一下人性本善本恶的内涵。在笔者看来,所谓“本善”,可以定义为一种相对和谐的状态;所谓“本恶”,可以定义为一种矛盾、冲突和斗争的状态。从这样一种角度来看,和谐是相对的,而矛盾、冲突和斗争是绝对的。我们总是生活在一个充满矛盾、冲突和斗争的世界里,和谐总是相对短暂、相对理想的状态,我们可以不断的追求,但总是难以企及。因此人性本善是相对的,而人性本恶是绝对的。我们既是动物的人又是社会的人,作为动物的人人性之本恶是与生俱来的,而社会生活却要求忍让、妥协和合作,要求我们表现出一定的善。虽然我们从本性上来说是人人皆恶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彼此毁灭而是要过社会生活,因此我们不得不表现出合作和退让,以使我们能够和谐共存。可以说正是我们的彼此矛盾和制衡才使我们表现出善,善也是我们能过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条件。认识到人性的本恶,并不是什么耻辱,而是人性的反省和觉醒,是人们对自身认识的进步和升华。然而我们中国人一向对这个问题弄不大清。前面所提到的人性非善非恶派其实本质上也应归到人性本善的阵营。如果说人性本恶是真理的话,那么向真理前面跨出哪怕只有半步,也成了谬误。人性非善非恶派想在人性本善本恶之间进行调和,实际上不过是人性本善派结出的恶果而已。认识到人性本恶有何用意吗?这当然也是本文的意旨所在。从法律的角度讲,任何人都是靠不住的。一个十恶不赦的罪犯,其罪行铁证如山,为什么还要为他进行辩护呢?你也许会回答是为了维护罪犯的人权,这其实是为他进行辩护的结果,而不是为他进行辩护的原因。问题的关键不在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才能使人---既包括涉案的当事人也包括其他旁人——相信这个判案的法官和他所依据的法律是公正的呢?如果我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或者如果我是被害人或其家属,我怎么才能相信法官和法律是公正而没有偏私的呢?基于常识判断,法官也是不能予以信赖的普通人。因此,这就需要律师这种人或辩护这种制度来对法官和法庭进行监督。通过双方相互的交叉质证和询问,才能去伪存真,使案情得到比较真实的再现,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起码的维护。既然人性本恶,那么任何拥有权力的人,若没有制约,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意识到人性本恶,就容易对那些拥有公共权力的人心存芥蒂,从而采取必要的控制和防范。即使这个拥有公共权力的人是一个大圣人大善人,那么采取这些必要的控制和防范也没有什么害处。相反,如果相信人性本善,那么就容易轻信和放任那些拥有公共权力的人,从而放弃自己应尽的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沦落为被监管被控制的对象。总之,法治社会建立在对人、对人性的比较科学的认识基础之上。如果没有比较正确的观念和认识作为基础,法治社会就是“空中楼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