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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民群众的“上访”表达权?

如何看待人民群众的“上访”表达权?


阚敬侠


【全文】
  

12月8日的《新京报》披露了山东泰安市新泰县有关政府部门把部分上访群众强行关进精神病院进行强行药物治疗的事情,相当令人震惊。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人们有理由相信报道是属实的。 


  


  

  其实,关于越级上访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就是个老生常谈。各地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甚至基层社区乡村组织,都有很繁重的维稳任务,其中最重要的目标就是确保当地群众不越级上访。但是,对于这样日复一日不断上演的老生常谈,如果以科学发展观的新眼光来看,就会有许多有意思的发现。总的问题是,如何看待老百姓的越级上访? 


  

  所谓“越级上访”,通俗的意思是老百姓越过当地政府机关向更高一级国家机关反映问题。越级上访的历史渊源可谓久矣,我国古代一直就有百姓对于当地政府处理不公或不能处理的案件不得以到省城、京城进行拦轿喊冤的习惯。2005年5月1日,国务院颁行《信访条例》,依照该《条例》的定义,“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条例》第十六条特别规定,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这就规定了人民群众有越级上访的权利。但是很显然,这个“越级上访”是有限制的。之所以规定这个限制,大约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层级管理制度,避免大量的基层矛盾提交到更高级政府机关。 


  

  而信访的宪法依据,则是宪法27条和第41条关于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监督权利,它来源于宪法2条有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群众的表达权概念,因此,我们可以把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看作是表达权的一种。这样看来,信访不惟是针对行政机关,也不惟是仅仅由行政机关来处理的。信访权利的首要含义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等一切社会公共组织的一切侵害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向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而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当然,信访权利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遵守一定的法律义务。比如要如实反映问题,要逐级反映,不能扰乱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对此,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具体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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