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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危害行为追溯犯罪故意

    [10]>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要确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在诉讼程序中必须结合客观的证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进行判断:(1)部位因素(2)伤痕多寡、行为人下手的情形(3)凶器的性质及其使用(4)杀人动机。
    [11]>因为犯罪故意的内容往往通过危害行为反映出来,所以实践中犯罪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中常常潜含着犯罪故意的“蛛丝马迹”。 


  

  结合本案,我们也应该从上述危害行为细节中去寻找犯罪故意的“蛛丝马迹”。首先,本案的发案原因是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过口角,张某从而对王某怀恨在心、积怨深重,意图打击报复王某。张某与王某系邻居关系,邻居之间因发生口角就欲恶意打击报复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其次,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之前进行过踩点认人,准备了凶器,制定了逃离作案现场的计划,说明行为人早有预谋,并且张某出钱雇凶,亲自购买尖刀作为凶器的行为说明张某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只想教训一下被害人,预备行为充分。再次犯罪行为人使用尖刀猛刺被害人王某身体的致命部位,下手凶狠,并且这些猛刺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而正是由于行为人一系列连贯性的危害动作迅速结束了被害人的性命,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导致被害人死亡最直接的原因。最后,行为人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结果置之不理,即一种完全的“放任”的心理态度,更没有对被害人进行抢救等其它积极意义上的意欲减轻危害程度的措施和举动。通过上述对行为人的行为细节的简要分析,我们不难追溯到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也可以明显追溯到行为人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因此,从危害行为映证犯罪心理的角度,通过危害行为追溯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方式,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人张某、冯某等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的形式要件,而非故意伤害。这既是由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危害行为决定的,也是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对此进行的一个辅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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