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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对知识产权人的有效保护是刺激进行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动力,但也并不是保护的程度越大越好,因为知识产权人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不可能都由自己实施,过高的保护程度造成的对知识产品传播和应用的限制,反过来会影响知识产权人自己的利益。“现代知识产权法应当是在保护专有权利的基础之上考虑社会精神财富的合理分享,它是协调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权利的平衡法。”[29]为在知识产品生产与传播和利用之间平衡,利益平衡原则指导确定理想的利益平衡点,旨在以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使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知识产品传播、利用的阻碍,使知识产权法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 


  

  四、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发展趋向 


  

  总体上,知识产权法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法追求的利益平衡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特点。不过,在不同时期,知识产权法在追求利益平衡上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最终体现为将利益平衡的砝码向知识产权人倾斜还是向社会公众倾斜。 


  

  考察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可以看到在其早期阶段,加强对知识创造的激励更为重要,因为那时知识创新活动处于一种单个的、无序的状态,并且创造性活动在以前因为没有产权激励而变得发展迟缓。再有,在工业化之初,市场发育还不健全,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刺激其创造以及成果的市场化,可以加速知识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步伐。 


  

  尽管如此,知识产权法在一开始即重视均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是在这种利益的天平上,是略微向知识产权人倾斜的,而且,一直到今天我们也可以感受到这种立法惯性。近些年来,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都在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也更多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经贸活动的全球化再加上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和强调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复合因素,有可能使得权利人违背公平原则,滥用权利,以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一背景下,有学者提醒21世纪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注意依法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注意有利于良性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30] 


  

  另外,如果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比较来看,总体上,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比发展中国家高,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也相对来说宽松一些。这与南北国家之间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巨大差距有很大关系。原因在于,在知识产权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上,对发达国家来说,将平衡点偏向于垄断利益一方,更有利于实现其国家利益,因此,这些国家中建立严格的和较高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就成为一种趋势。这种趋势最终反映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协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应当说,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中,“独占主义”有抬头之势,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一种全球保护主义思想。这种状况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维持的已有平衡,因为全球保护主义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到与其不相称的水平,而构成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不适当障碍。这种全球保护主义思想值得警惕。《知识产权协定》虽然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问题,从协定规定的总的精神来看,在利益均衡方面仍然有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不是社会公众利益的倾向。由于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有利,可以认为该协定的规定反映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利益。就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利益关系的调整看,在利益的天平上增加一些社会公众利益的砝码是必要的,这将有利于适当纠正利益天平朝向知识产权人的惯性和趋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持整个社会持续的创新能力。当前,我国正在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倡导利益平衡原则,这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霸权,激发我国民族创造力,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广大公众利益的重要保障。 


  

  五、结论 


  

  我国提出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的目标,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实现社会持续发展成为其中的核心内容。可以说,利益平衡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是思考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指导原则。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的,是在知识产权法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下,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的产生、运作和效果,以及利益平衡原则对完善知识产权法制的指导作用。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法,或者说将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上的普遍要求时,利益平衡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精神和原则。 


  

  知识产权法是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法,利益平衡构成知识产权法的基石。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知识创造者和其合法受让者的专有权利,激励其从事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活动,同时也通过权利限制、保护期限制等一系列法律机制,确保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在总体上实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利益平衡堪称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重要目标,它贯彻于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的全过程。知识产权法是否能够有效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即能否维持对知识创造的激励与知识传播和利用之间的平衡,维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将决定着其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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