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分析,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无非是保护知识创造者的直接目标和保障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利用、保障知识和信息的扩散,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文化繁荣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两个主要方面。这可以称之为知识产权法的二元价值目标。这种二元价值目标是以激励机制为基础、以利益平衡的调节机制为手段加以实现的。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需要有合理、适当的激励机制和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收回知识创造的成本并获得必要的报偿,从而达到激励知识和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品创造和传播的目的。由于知识产品的产生源泉是知识产品生产者,如果不尊重知识创造者的劳动,不给予其以必要的、充分的法律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创造热情就会受到极大打击,从而使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无源之水。正因为如此,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宗旨首先体现为保护知识产品创造者等所有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8]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还担负着实现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任,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价值目标。[9]“知识产权与思想、信息、知识的表述和传播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保障知识创造者权益的同时,必须考虑促进知识广泛传播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公益目标。”[10]
知识产权法要同时实现保护私人权利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目标,需要调整好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技术、思想和信息的及时广泛传播和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知识产权法的目标功能是协调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之处于系统优化状态。知识产权法同时承担着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和维护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的双重目标,两者并行不悖。甚至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中间过程,促进知识创造和知识扩散,促进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交流与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科学和文化进步才是知识产权法的终极目的。因此,从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来看,一方面我们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必须重视并维系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权法中其他利益主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从经济效率上看,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创制了在短期竞争的成本与实现长久的社会利益间的平衡。
正是基于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中极端重要的地位,本文试图通过以利益平衡为基石范畴,剖析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中存在的利益平衡机制,以提升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的系统认识,为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提供一种理论模式。
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机制的确立
(一)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品利益关系的调整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利用、保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利益关系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核心。知识产权法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知识产品权益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11]一百多年前,美国总统林肯在谈到专利制度的理性时指出,专利制度是天才之火添上了利益的柴薪。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是一种通过赋予知识产品创造者或知识产品所有人以其知识产品市场专有权等权利,来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利用,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制度,与利益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法涉及的利益既包括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也包括国家通过知识产权立法而需要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与使用中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法需要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从法理学的角度说,知识产品成为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除了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这两个前提条件外,只有当知识产品体现的社会利益为法律所认可并需要由法律加以保护和调整时,知识产品才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在知识产权法制框架内,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权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内寻求和获得最大化利益,并且有权在知识产权法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或妨碍。当然,各个利益主体追求的价值目标不一样,并因此而形成了利益追求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