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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利的保护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根据著作权法47条,在此情况下,侵权行为人(盗版者)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赔偿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48条,其一,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其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其三,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其四,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律直接规定了赔偿标准,即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6]
  实际损失按如下公式计算。[7]
  ①实际损失=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
  ②实际损失=侵权复制品销售量×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的单位利润
  上述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4.权利保护
  权利人当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法律也鼓励这种节省成本的、友好的解决方式。但是,现实中通过协商有时也难以解决争议,在此情况下,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就成为必然选择。
  (1)管辖法院
  ①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也可能会在基层人民法院管辖。[8]这需要在具体发生案件时确定。
  ②因侵犯著作权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如盗版者车间、仓库,销售者的店铺、仓库等;“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9]
  ③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10]比如,盗版者在A地进行复制印刷,销售者在B地销售,那么,如果要起诉他们,在A地和在B地均可。也就是说,选择A地还是B地提起诉讼,完全由权利人根据自己主张权利的方便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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