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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行为的着手

  

  三是折中说。认为犯罪属于主、客观统一的综合行为,对着手实行犯罪也必须从两方 面加以考察。如休列达认为,犯罪的意思如依据行为人的全部计划进行,在使该构成要 件的保护客体直接受到危险的行为中明确表示出来时,就有存在实行的开始。 


  

  四是主客观统一说。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着手实行犯罪体现了主客观的有机统一,犯罪着手之认定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标准,既不能主观与客观各执一词,也不能机械地主张折中。因为着手是犯罪的着手,而犯罪本身是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与客观上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犯罪的着手也应该是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已经转化为客观上的犯罪行为之际。具体来讲,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或所谓着手就是 指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抑或犯罪的着手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犯罪预备行为已就绪,实施犯罪的条件已成熟,客观上开始实行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行为。 


  

  笔者认同的是主客观统一说。行为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体。实行行为离开了构成要件上必要的主观要素是不能存在 的。在界定着手实行的概念时,当是坚持主观要素为导,客观要素为本的立场。行为人以直接犯罪为目的,已经开始实施依行为性质可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且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所要求的行为,即为着手实行犯罪。未遂犯只是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而直接犯罪的希望正是未遂犯自始至终所持的心理态度。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做准备的行为,它间接地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与此相反,着手实行的行为则是可能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 


  

  一、与犯罪行为的着手相关概念的厘析 


  

  犯罪行为的着手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难以理解的概念,为了更好的理解犯罪行为的着手,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相关概念。 


  

  A,犯罪的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犯罪预备的表现形式:1、准备犯罪工具;2、制造犯罪条件。 


  

  犯罪的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本身不一定是犯罪,如为了盗窃而去购买绳子,购买绳子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犯罪的着手本身不是一个完整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着手是犯罪行实行为的起点,是犯罪实行行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犯罪的预备行为终结于犯罪行为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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