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禁暴力执行,审慎采取突袭式的执行行动。尊重人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同追求,即使是强制执行,也要注意尊重人权与实现债权的关系,不应该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近年来,为克服执行难,一些法院推陈出新,采取了零点行动、执行风暴、执行会战等诸多突袭式的执行行动。这些执行方式虽然在短期内产生了一些效应,解决了一部分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但由于制度规范层面上的缺失,这些貌似合理、合法的做法实质上与现代执行理念格格不人,甚至背离了司法的公平正义,伴随着这些突袭式的执行活动的往往是执行程序的随意删减和执行方式的简单粗暴,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有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从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看,都是十分注重文明执行和理性执行的。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58条第(4)项规定,法院执行员不得在夜间、星期日与节假日实施执行行为。因此,倡导文明执行、理性执行,限制和取消突袭式的执行方式,对当事人基本生活秩序、人身自由、住宅安全和人格尊严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前我国的执行程序中,尤其应当强调以下几点:一是除非债务人有抗拒执行和逃避执行的情形,法院不得在节假日、晚间采取执行行动,二是除非有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抗拒执行,法院不得将债务人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或手段。三是除作为执行客体外,债务人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未取得人民法院签发的搜查令,执行人员不能随意搜查债务人的住所。
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宪法的“子法”,担负着维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平息纠纷、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当秩序的繁重任务。它应当而且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精神与宗旨,充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保障与尊重人权的思想不但要充分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而且要体现在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
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国家宪法的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当事人的诉权与国家的审判权的行使与调控的法律。当事人诉权的彻底实现要求人民法院的裁判的正当性和公正性,要求正当的裁判彻底付诸实施。然而,中国的司法现实是: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