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产权
1. 财产权的内涵
财产权是一束权利。在这一权利束的结构中,隐含着财产的使用与对财产权利对应的义务,而这一使用和义务的性质与内容又依赖于财产的性质,以及围绕它的不同利益。在财产权的结构中,使用的权利占据重要位置,藿菲尔德甚至称之为“特权”。使用的权利与一个相对应的义务承担具有关联性。但财产权不是一种绝对权利,因为个人的财产权与对该财产权的限制是相辅相成的。例如,虽然人们认为不动产的转让是赋予了财产的绝对权利,但在不动产的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限制,这取决于财产能够提供的价值和社会需要的价值,并与人们的居住环境相关。有人将对财产的限制解释为我们有时忘记了普通限制的意义以及没有这种限制将会是怎样的不平常。实际上,对财产权限制的真正原因是社会和相关的个人在该财产中也有相关的利益,尽管该利益在该财产权的利益结构中处于次要地位。
在财产权结构中,如果分离出义务和对权利的限制,财产权制度要实现的社会目的就会受到影响。财产中的利益或相互联系的竞争性利益中的冲突,与权利、义务和与财产相关的利用有关。财产权的确定有利于合乎需要的社会目标,当考虑到财产权建立的社会目标时,对财产权结构中的权利束、义务和限制的认识就会比较深刻。
有形物中财产权的授予可以用个人主义的概念加以解释。为个人财产提供正当性也就是为赋予、确认和实施一些个人权利提供正当性。我们通常说某种东西是某人的,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表述确立了所有人和其他人关于某一物的法律关系。根据普通法对土地所有人权利的阐述,财产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与控制、处置、使用等相关的法律权利。一般地说,财产权利涉及到使用的权利、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转让的权利等。基于我们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讨论的目的,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是最重要的——是权利的排他性导致使用的权利被转换成本质上的私人权利。只有我们将排他的权利混合以后,某物才真正由我们控制。也只是因为排他的权利,转让权才变得有意义。这里讨论的排他性也就是专有性。通过财产的专有,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被禁止使用或利用财产。在有形财产中,如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场合,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有被自然赋予的特征。专有的特征是从财产标的的自然性质中产生出来的。这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性的权利是人为地通过私法选择所导致的不同。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财产权的专有性在认识知识产权问题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如关于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问题的种种分析就是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利益的矛盾中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