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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及时开展审判工作,实施民事速裁。
  便利群众诉讼,便利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是设立人民法院的初衷。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各种新类型的社会矛盾大量涌现,依法维权观念逐步得到社会认同,客观上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对各类市场主体起诉到法庭的案件,应及时依法审查立案,不能出现该立不立、故意刁难的现象。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做好解释工作。对所受理的案件,应及时进行审理。对绝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易民商事案件,适用民事速裁规则,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
  四、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化解矛盾。
  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独有的创举,被西方誉为“东方审判的灵魂”。其前提是:在认定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在当事人的法律水平提高后,能够对案件审理结果进行自裁的情况下进行;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基础上进行;在贯穿“公正与效率”的前提下进行。实行调解结案,其意义在于:一是可以缩短办案时间,节省人民法院及当事人的办案支出;二是可以减少当事人纠缠现象,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可以弥补审判工作环节上的疏忽,减少当事人与法院冲突;四是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减少后期执行工作的阻力。因此,对于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派出法庭来讲,要最大限度地推广调解结案方式,提高调解结案率,进一步表现出调解的优越性,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五、扎实有效地开展对民调组织的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处在矛盾纠纷一线的最前沿。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就能最有效、最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实生活中,由于民调人员变动相对频繁,业务素质与面临的艰巨任务反差较大,加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人民法庭必须及时对民调组织进行指导、培训。实践中可采取定期培训、观摩培训、适时培训、即时培训、纠错培训、会诊培训等方式提高民调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民间纠纷的实战能力。
  六、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院作为综治成员单位之一,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的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法庭必须随着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重点;必须根据辖区的社会治安特点,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审理影响稳定的某类案件;必须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采取以案说法和以法说案的方法,及时进行法制宣传;必须坚持多调少判的原则,及时有效的化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必须做好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杜绝涉法上访案件,维护辖区的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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