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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法对交叉持股没有任何特别规定(只是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这是个明显的法律漏洞。2001年初,深圳市推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及11个配套的改革方案,其中规定,为打破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公司法人之间交叉持股。
  本文认为,鉴于交叉持股的诸多不利因素,再加上中国特殊的证券市场环境,交叉持股的限制应先区分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首先,对于纵向交叉持股,应当严禁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若因特殊情形导致子公司不得不取得母公司股份时,也应要求子公司必须在短时期内处理该股份。在此期间,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其次,对于横向交叉持股,应限制其持有的最高比例及表决权。
  在具体作法上,有人提出以下建议:(1)限定子公司逆向其母公司投资性质为公积金;(2)限定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3)规定持股公司的通知报告及公告义务;(4)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同时取得对方10%以上股份〔4〕。
  但是,不能对交叉持股完全禁止,此种作法其他各国尚无先例。交叉持股可以使市场更为活跃,如深圳市政府的预期一样,能使公司的产权主体多元化,这对于公司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由于纵向交叉持股与横向交叉持股的做法上有些不一致,后果更是不同,因此应当区别对待。对于纵向交叉持股,是在有控制从属关系的公司间发生,易发生回购股份的实际后果,助长资本虚增、非法关联交易等问题,因此应当防止子公司的反向持股。而横向交叉持股,彼此间并无控制、从属关系的存在,并且在正常的公司证券投资过程中,也难免会有这种合理的市场行为,若加以禁止,必妨碍正常市场秩序。但随着交叉持股比例的增多,产生问题的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也应对横向交叉持股的比例及其表决权设立最高限制〔5〕。
  
【注释】作者简介:沈乐平,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1〕储一昀,王伟志.我国第一起交叉持股安全引发的思考〔J〕.管理世界,2001,(5). 
  〔2〕郑月遂.公司法关系企业专章的立法与作法〔J〕.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台、港、澳及海外法学,1998,(9). 
  〔3〕黄铭杰.交叉持股VS公司监控〔J〕.台大法学论丛.第30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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