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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交叉持股现象对于公司经营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从而也会间接地对整个经济体带来一定的正面效果。但是交叉持股现象对于整个经济体有许多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从效率、公平,还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都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1.国外或地区的立法
  从国外立法看,大多数民商法律发达的国家一般对不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之间交叉持股持肯定态度,而对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具有限制性规定,只是因国情不同,法律文化渊源不同,限制力度各异。本文依据各国立法对交叉持股的立场,将各国或地区对交叉持股的立法分为三大类型。
  (1)持股自由、权利限制型
  德国公司允许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并把这种公司称合股公司(也有学者译为合伙公司)。当一公司持有另一股份公司25%以上股份或另一非股份公司50%以上的资本时,前一公司须通知后一公司。首先发出通知的一方(母公司)在另一公司中保留其表决权,而后一公司(子公司)在前一公司中的表决权被限制在原享有的表决票数的25%的范围内。这一规定并不要求子公司处分其所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而是规定子公司在母公司的表决权限制在原有表决权的25%以内。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由于相互控制股权而形成集团以及为了保持公司各自的独立性。
  美国立法也属此类型,一般而言,美国法律并不禁止公司可以取得自己股份,从而即使是子公司,亦可自由取得母公司股份。美国各州公司法禁止公司行使其所取得自己股份的表决权,在可认定取得公司与被取得公司间有控制、从属关系存在时,从属公司不得行使其所取得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换言之,若无此种控制、从属关系存在,则交叉持股股份的表决权,其行使将不受到任何限制。
  由此可知,在美国原则上交叉持股可以自由实施,但若其类型属纵向交叉持股结构,则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其表决权行使受到限制;若为横向交叉持股结构,则不仅取得自由,权利内容亦可自由行使。此外,英国公司法虽对纵向交叉持股予以严格禁止,但对横向交叉持股则无任何禁止或限制规定,从而不仅横向交叉持股可以自由进行,其表决权亦未受到任何限制。
  (2)持股和权利限制型
  本类型之规范,虽非完全禁止企业间可实施交叉持股,但对其数量、内容有一定限制,同时对所取得股份之权利行使,亦给予一定限制,其规范内容尚因纵向交叉持股及横向交叉持股而有不同。
  法律允许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但当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时,法律将予以限制。法国公司法358条规定,一个股份公司不得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如果后者拥有该公司资本的10%以上;359条又规定,如果一个除股份公司外的公司,在其股东中有一个持有其资本10%以上的股份公司股东,则前者不得持有后者发行的股份。如果该公司一旦拥有该股份公司的股份,应在法令规定期限内转让,并且不得以这股份的名义行使表决权。当一个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被一个或几个直接或间接拥有控股权的公司占有时,属于这些股份的表决权或这些表决权不得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在计算法定人数时,上述表决权不予考虑。可见,只要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在10%以下,子公司可以持有母公司之股份。而超过10%,子公司则禁止持有母公司股份。在这里10%的标准线即是防止子公司成为母公司控股公司的基准要求,因为在股份相当分散的条件下,持有一个公司10%的股份就可能控制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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