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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首先,在交叉持股结构中,各个企业相对于他企业几乎都居于一种“内部人”的地位,即使其形式上不属于证券法有关内部人的定义。但交叉持股制度存在本身就有成为内线交易温床的可能。实际上,内线交易的传言背后也经常有交叉持股制度在其中作怪。其次,为稳定经营支配权,交叉持股企业经常是长期间持有而不在市场上买卖,严重者将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而有可能对市场股价带来大幅震荡。最后,由于交叉持股制度促使企业吸收他企业增资时发行的新股,令企业得以较无后顾之忧地发行新股,但若过分肆无忌惮地增资,将导致市场筹码超乎正常水准,而有崩溃的可能。由此可见,交叉持股隐藏着引发泡沫经济的危险性。
  3.损害股东权益的公平理念
  公司支配控制权,原则上应依股东自治理念,由股份表决权来决定谁来行使。然而,在交叉持股的状态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是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的放射型或其变形的交叉持股架构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其有关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亦惟命是从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的环状型或网状型的交叉持股架构下,各企业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乃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亦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的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该公司经营者乃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的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日本大型企业集团的交叉持股模式,即属此类。有关的批判,参见奥村宏著《日本的六大企业集团》,朝日新闻社,1994年)。纵向交叉持股结构中,位居中心的母公司的经营者,尚需以自己资金取得母公司的控制权后,始有办法支配其他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但在横向交叉持股结构中,经营者可能完全无须支出任何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自己的公司了。然而不论何者,都背离了由出资方行使支配权的原则和理念。
  4.引发公司间垄断行为
  若公司间有相互竞争关系,但却彼此交叉持股,则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共同目标下,这些公司有极大的可能会实施不法垄断联合,操纵市场价格或产量等。垂直的母子公司所为之交叉持股,具有促进各厂商进行关系专属性投资,提升厂商整体对外竞争力等优点,值得鼓励。但此举也意味着,当这些厂商因交叉持股而形成一封闭系统时,就有产生排外的可能性。实际上,在过去美国与日本两国为解决彼此间的贸易磨擦而进行的谈判中,美国即以日本企业的交叉持股惯行,不仅引发竞争企业间的联合行为,诸如分割市场、限制交易相对人、共同杯葛等,且在垂直的上下游厂商间,助长单独杯葛、排他交易等不公平竞争行为,导致日本市场的封闭、排他性,构成一种非关税贸易障碍,妨碍外国企业进入日本市场,要求日本进行规制。
  三、对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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