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便于内部资金筹措
交叉持股所具有的资金筹措功能,可从两方面加以分析。首先,若各企业所拥有的股份来自证券流通市场上的取得,则从字义上而言,交叉持股似乎不具有筹措资金的效果。但即使于此情形,当企业意欲以市价发行新股,而利用交叉持股介入股市,以维持、稳定正常股价水准时,交叉持股实具有间接的资金筹措功能。
由于交叉持股关系的存在,在其中之一企业因需要资金而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时,其他企业通常都会优先地承购该项股份或公司债,甚至于股份无法完全售出时,其他企业亦会出面加以承受,此举减低了各企业资金筹措时的风险与成本,增进其资金筹措的稳定性。
(二)交叉持股的弊端
虽然交叉持股具有上述各项积极作用,而受到实务界和部分学者的肯定,但同时,它又存在许多弊端而遭到学界的严厉批评,许多学者或国外立法均主张在法律上对交叉持股予以限制和禁止。交叉持股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
1.虚增资本
虽然交叉持股可令企业资金筹措更有弹性,但同时也产生所谓“资本空洞化”或“虚增资本”的负面效应。因为,当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额的增加。例如:甲、乙两个公司各有资本额2000万元,甲、乙两公司相互向对方投资1000万元,此时两家公司在账面各有1000万元之新增资本,而实际情况是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而且虚增资本的数量会随着交叉持股公司数量的增加以倍数扩大。虚增资本必然会导致资本空洞化的结果,与
公司法的资本真实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相冲突。此举同时意味着,当乙公司把甲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甲公司时,无疑是将甲公司的出资返还给甲公司,违背了
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甲公司透过乙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而与
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驰,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真实。
2.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
交叉持股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非法操纵股价。在交叉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具体而言,以交叉持股方式介入股市,维持股价正常水准,间接地蕴含有资金筹措的功能;然而,此种行为若遭不当利用,就成为人为的不法操纵股价,违反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