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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子公司与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为对应此类敌意收购行为,最重要且经济的手法,就是利用交叉持股的设计了。交叉持股制度的推行保证经营者不会因为注重长期利益、忽视短期利益而成为敌意收购的对象,进而促使经营者可以居于长期眼光,从事经营活动。结果,在维持企业稳定成长的同时,亦促进国家整体经济的正常发展。
  2.可加强公司间的合作
  通过交叉,公司间结成战略联盟,维持和促进互相的合作,确保公司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交叉持股达到了形成企业集团程度,则在经营中又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交叉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交叉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更为显著。另一方面,交叉持股使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2〕。企业间为了维持彼此的研究、生产、行销等合作关系,强化其竞争优势,有逐渐形成战略联盟的趋势。然而,战略联盟的结成、运作过程中,有一陷阱存在,可能导致其无法产生预期成果。换言之,为了彻底发挥战略联盟的效果,各该公司势必为此而进行一定的投资。此一投资即特定于对方企业之间关系的专属性投资。企业若没有取得对方亦将对等投资的承诺,即贸然进行此种投资,就很有可能将自己锁住(lock-in)于此一联盟中,难能脱身。最后,企业为了回收投资成本,或须被迫接受对方所提不利的交易条件,而任对方予取予求。(企业利用他方企业已投下关系专属性投资的弱点,而做出此种不当要求的行为,一般称为“事后投资主义”。参见OliverE.Williamson,and Hierarchiec(1975))在此认识下,参与联盟的各该企业为了避免自己陷入此一窘境,其合理的行动模式将是,不要进行太多的专属性投资,而当各企业都做出如此合理的行动模式时,其结果是导致整体战略联盟的投资低于适当的投资规模。
  解决联盟企业上述hold-up问题的方法之一,就是令参与战略联盟的企业之间交叉持股,企业股份握在其他企业手上,相当于交付他企业“人质”。如同前述,股份具有(voiceorexit)二种牵制经营者的功能,透过此二功能,企业将可以间接地牵制他企业的不当投机行动。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形同互相握有对方的“人质”,而能更安心从事专属于战略联盟的投资,提升联盟整体运作效能。
  3.减少和降低各种风险
  垂直关系的企业间所实施的交叉持股,大多伴随著名企业对他企业所进行的专属性投资,此种投资使得企业间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大为减低,从而于彼此间进行交易,较诸与外部人士所进行的交易更为有利,其结果乃是这些企业间经常存在着长期性的契约或交易关系,使得彼此间处于共存共荣的景象。于此情形下,若因一时经济情势变动,导致其中之一企业业绩恶化时,其他企业为了持续维持彼此间的交易关系,甚至会牺牲自己短期的利益,而对业绩不振的企业提出较为有利的交易条件,帮助其渡过难关。因为,从交易成本的观点来看,与其令该业绩恶化企业倒闭,而使得自己必须另寻交易伙伴,做出额外的关系专属性投资,不如牺牲一点眼前的利益,扶助其重新站进来,继续彼此间的长期关系较为有利。在此情形下,交叉持股制度的存在,就在相关企业间形成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日本有关交叉持股的研究亦显示,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其陷入破产清算的比例,低于没有进行交叉持股的企业,此一结果无非是风险分担机制运作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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