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线型,即A B C;是指A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C的股份,这是最为典型的垂直持股,形成母子公司、子孙公司的关系;
(3)环状型,即:
是指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情形存在,彼此间形成一封闭环状系统;
(4)网状型,即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企业,全部都与其他企业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例如若有十家企业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企业各有交叉持股关系的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含A在内的其他九家企业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
(5)放射型,即图示为:
是指以一家主力企业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企业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企业间则无交叉持股情形的存在,例如A与B、A与C、A与D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间则未有交叉持股;
(6)放射型的变形,是指在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有主力企业的存在,但与前项类型不同,B、C、D、E间虽不完全,但间或亦有交叉持股情形存在。
上述几种类型中,第一种是最基本的形式,其他几种都是由第一种演化而来。现实中,公司交叉持股的形态可能并不是上述基本形式的一种,而可能是上述几种基本形式的复合形态。应当说,不同类型的交叉持股,其所需考虑的因素是不同的,例如纵向交叉持股中的单纯型、直线型和放射型,因属具有控制、从属关系的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型态,因此,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应该视为母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在法理上应受到与自己股份同等或类似的规范。前述放射型或其变形的交叉持股,多属此类交叉持股型态;后者的横向交叉持股,则为不具控制、从属关系的企业间发生的交叉持股,其结果虽有可能危害资本真实等理念,但明显地不同于自己的股份取得,此一类型的交叉持股主要有环状型及网状型等交叉持股型态。
二、交叉持股的利弊分析
由于交叉持股是一种复杂的经济与法律现象,对它的评价历来毁誉参半。本文力求对这一经济现象,从法律层面上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此作为对这一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探讨我国母子公司立法及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
(一)交叉持股的有利方面
1.可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
在交叉持股情形下,可有效防御敌意收购,夺取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这可进一步稳定公司的经营权,促使公司进行长期投资。
当企业集团利用网状型、放射型之变形等方式,进行交叉持股时,纵使参与交叉持股的各个企业所持有之特定公司股份仅属少数,但集团整体所持该特定公司股份却已可能使其经营控制权屹立不摇,遏止所谓“市场派”人士于市场上大肆收购股份,夺取公司经营权。反之,在没有交叉持股存在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随时成为敌意收购的对象,进而发生经营权易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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