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但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得适用诉讼和解程序,因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不同于民事权利。
四、行政诉讼中协调的方式方法
行政诉讼案件从总体来讲要比民事案件协调难度重大,由于起诉前行政纠纷大多都经过各级政府部门的层层协调和处理,群众也经过多次的上访,往往是官民矛盾已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才提起行政诉讼。这就要求行政审判法官更具有司法为民的责任心,采取多种形式,适用高超的协调艺术,多方位来进行协调。
一是协调行政诉讼案件,要以“司法为民,案结事了”为宗旨,确立司法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从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和维护和谐社会的高度来重视协调,想为当事人所想,急为当事人所急,克服畏难情绪和工作马虎的不良作风。具有耐心、细心、诚信、恒心四心,穷尽一切协调方法,只要协调有一线希望,决不放弃。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自己的真情感化当事人,以促使他们通过协调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吃透案情,抓焦点,找准协调的切入点,这是协调行政诉讼案件首要的前提,是重中之重,如果法官没有吃透案情抓不住焦点,怎样去做有针对性的协调工作。主审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认真审查原告、被告诉、辩要点,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抓住产生纠纷的症结、焦点,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党的相关政策,制定出最佳的协调方案。
三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对行政案件协调的支持和参与。行政诉讼案件,特别涉及到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转制、社会保障等群体性案件和政治敏感性强的重大疑难案件。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涉及而广,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处理不慎极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稳定,甚至会导致集体性上访。同时这类案件党委、人大、政府也非常重视,很希望法院能协调好,处理妥当。对这类案件法院就应当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制定出最佳的协调方案,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并尽可能由其出面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好这类案件。
四是充分利用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基层组织、族群、朋友、代理人等的影响,多方努力,息诉止争。在法院协调中,仅凭案件的承办法官或是合议庭的力量是有限的,法院要调动一切可能调动的积极因素来做协调工作。如在协调中案件当事人的共同上级机关和基层组织出面协调、解决矛盾;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化解,消化矛盾,还可以利用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群体,如律师、“说情人”耐心开导,缓和矛盾等等,这样可以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将案件协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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