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透理解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把协调工作作为妥善处理行政纠纷的重要选择
隋小红
【全文】
大力加强协调工作,努力化解“官民”矛盾,是妥善处理行政纠纷,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因此,尽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没有把“协调”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一直把协调工作当作妥善处理行政纠纷的一个重要选择。然而,由于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人们对协调工作的认识是不一的,协调工作的开展也是不平衡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调工作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月1日正式实施后,该规定就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在规范原告撤诉行为的同时,再次引发了笔者对将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院,能否积极主动从中协调、化解矛盾、促成撤诉问题的思考。
一、协调工作在行政诉讼中的主要成效
笔者所在法院坚持把“协调”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路径,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针对涉及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等敏感性、群体性行政案件,切实加大行政协调力度,以“庭前指导”、“庭中释明”及“诉外延伸”为三个着力点,确立协调突破口,创新调解新思路,既注意引导当事人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意愿和要求,又不断增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和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一是彻底解决了行政纠纷,实现案结了事,减少了公民与政府的对抗,有效的化解了“官民”矛盾;同时也减少了上诉、申诉、上访等现象的发生。从对协调撤诉案件的回访情况看,通过协调和解决纠纷的案件,无一案在结案后缠诉缠访,并都及时履行。
二是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如有些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案件,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解决了民事纠纷。
三是促进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外部环境的改善。通过在协调工作中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重大案件,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向群众释明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司法环境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