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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下)

  此外,关于抛掷物责任中的被告的确定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的方式实现,其所适用的诉讼法上的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在抛掷物侵权中,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就该类型侵权明文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但由于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该类案件中明显违反公平,因此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斟酌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业主一方,推定他们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公共场所的安全。当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对当事人利害攸关,该条款的适用应当谨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否则不免存在滥用的危险。从长远来看,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明确做出规定,较为妥当。
  
【注释】作者简介: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见“烟缸砸出26被告”,载《兰州晨报》2002年1月16日“社会纪实”栏目;“高空抛掷物致人伤害应如何处理?”,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09月24日“法律圆桌”第89期。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见“高空抛物现象难杜绝,菜刀也敢信手抛下楼”,载《羊城晚报》10月23日。 
   参见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德)拉仑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319页。 
   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页。 
   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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