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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给付行政理念下检视医疗保险相关规范的制度逻辑

  笔者并非立于批评的立场指出以上问题,而是更愿意近距离观察我国发展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总结相关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其实我们可以看到的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而轮廓不断清晰的社保体系的建立。以下本文就仅以医疗保险为焦点,对制度设计和法律评价稍作分析。
  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规范基础
  按照给付行政的原理,行政主体在为给付时仍应遵守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然而相对于干预行政而言,由于其并非直接干预人民的权利,而是给予人民一定的利益,因而,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拘束程度较低。笔者认为即使在给付行政领域,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干预还是给予其利益很难断然判定,如行政机关拒绝为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报销医疗支出,虽然此行为也属于给付行政的范畴,但给相对人带来的是不利益,因而必然要遵守法律保留的原则。因而,只要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都应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
  总体看来,目前的医疗保险体系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构建的。出于行文简洁的需要,笔者在此不一一罗列该些规范的名称,只对其作一简单的介绍。首先,构成我国目前医疗保险体系的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分别是依《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建立的。其次,部门规章多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5]制定,少数规章还会涉及到由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发文。最后,这些规定的内容涵盖了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目录、帐户管理等方面,大体勾勒出了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
  而检视我国在医疗保险领域的规范体系,可以发现仅有的规范中最高层级的只有行政法规,尚无法律位阶的立法制定。作为落实“物质帮助权”这一基本权利的法律规范,这样的法律储备委实显得不足。另外,与此相关的是,由于没有一部法律作为基础,上开规定都是陆续出台,每个规定多数只针对一个细部问题进行规范,因而使整体的制度缺乏稳定性和系统性。最后,从各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存有差异,这一方面是由各地不同的医疗发展水平和费用标准决定的,另一方面也蕴含了某种人为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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