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这些西部志愿者要经过严格的培训、选拔、考核和管理,与志愿者派遣组织或服务单位形成了一定的约束、服从、指导、监督的所属关系,志愿者的个人行为体现得不够明显。《2007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中提出了“着力宣传扎根西部基层就业、创业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在西部基层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的要求,这里已经明白无误地将“就业”、“创业”与“志愿服务”等同看待了。
二、从志愿者的定义和行为动机看其有偿性
什么是志愿者?美国的NPO专家集团实施的“志愿者调查”中将其定义为“在非营利组织中为他人和社会提供的无偿劳动的当事者”[5]。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活动者”,并列举“红十字”的活动加以具体说明,认为志愿者“超越了雇佣的范围,不求利益和回报,以各种形式为社会作贡献、尽义务,不仅对他人和社会有益,也使参加活动者自身得到了满足。”[6]
根据上述定义,志愿者有以下几个特征:
1.非利益性。该行为是不以获取金钱和利益为目的的奉献行为。从原本意义上来说,志愿者行为是纯粹无偿的[7]。虽然有偿的志愿者越来越多,有的支付交通、伙食等补助费,有的支付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有的是谢礼金,但是不论怎样,这些志愿者都不是以获取利益和金钱为目的的,劳动与报酬也不是一种等价的交换关系。
2.自愿性。志愿者行为是自发的、自觉的、自愿的,而非强迫进行的,当事人没有必须从事该行为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必为政府、组织和单位负责,体现的完全是个人行为。所以公务员作为职务的一部分而进行的奉献活动、单位职工的义务加班等都不是志愿者行为。
3.社会公益性。志愿者活动是一种以社会公益为价值取向、为家庭以外的他人和社会进行的奉献行为,因此它极大地体现了当事者的人生价值和社会存在价值。如果只是为了自我满足而进行的兴趣爱好活动,比如一个人在家里练习器乐等不能称之为志愿者,只有在为了他人的愉悦而在公众面前(而非家庭成员面前)进行演奏者才是志愿者。
概括而言,志愿者是在奉献精神和道德认知的自然驱动下从事“义工”的服务者,因此全世界的志愿者不分国家、种族、宗教、身份、职业、性别、年龄等都能在奉献的旗帜下集合起来,为人类造福。然而定义中的“非利益性”并不完全等同于“无偿性”,自愿的社会公益行为也不是完全以“无偿性”作为前提,不以金钱和营利为目的,也不等于说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因此从定义上看,把“志愿者”一概而论为“纯粹无偿”是值得商榷的。
任何行为都有其具体的多样的目的和动机,有其特殊的复杂性,志愿者行为也不例外。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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