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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上)

  (一)与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比较
  连带关系包括债权人连带关系和债务人连带关系。债务人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均有追偿资格,即追偿资格是双向的,平等的。债务人追偿资格平等蕴含了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完全的债务人连带关系可界定为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追偿资格也平等的法律关系;简单一些,也可界定为债务人追偿资格平等的法律关系。追偿资格平等是债务人连带关系的本质属性。如各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但追偿资格不平等,即部分债务人有追偿资格,部分债务人无追偿资格,则是一种单向的债务人连带关系,可简称不完全连带关系,举例如下。
  1.连带保证关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替代资格平等,追偿资格不平等:连带保证人有追偿资格,债务人无追偿资格,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不完全连带关系,连带保证人发生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但连带保证人如因过错不清偿保证债务,也发生连带责任。
  连带之债中,债务人之替代资格反映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所谓连带之债的外部关系;债务人之追偿资格反映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所谓连带之债的内部关系。仅有一层关系不构成连带关系。一债务人向债权人之允诺,可发生允诺债务人之替代资格。一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之允诺,可发生其他债务人向允诺债务人之追偿资格,但不能发生允诺债务人向其他债务人之追偿资格。这意味着,发生约定性连带关系至少需要两类合同:(1)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同;(2)任一债务人和其他债务人的合同。连带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的合同,只发生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连带保证关系,即连带保证人的连带债务;不发生连带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即债务人不能向连带保证人追偿。
  2.授权不明。《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据此,代理人有替代资格和追偿资格;被代理人有替代资格,无追偿资格;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发生不完全连带关系。
  3.产品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据此,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替代资格平等,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但销售者有追偿资格,生产者无追偿资格,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生不完全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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