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便指出,债法有不可分之债概念,通说谓给付不可分,债权人多数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多数为不可分债务。此说不明确:此处之“给付”究竟表示标的物,还是行为?民法学提出不可分之债的概念,其实是为了确定标的物不可分之债的效力。如标的物不可分而债权人复数(如数人向1人共购一车),任一债权人无权擅自占有标的物,故不得单独请求债务人给付,发生共同债权,属单数债。如标的物不可分而债务人复数(如数人向1人共售一车),各债务人均有各自的给付份额,均须通过给付标的物以给付自己的份额,故债权人可请求任一债务人给付标的物,发生连带债务,属复数债。任一债务人给付标的物后,债权人和全体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消灭。故给付物不可分未必给付行为不可分。给付行为不可分属共同之债,发生共同债务,债务不可分。给付物不可分称不可分之债,债务人复数时,债务是可分的。也就是说,不可分之债未必发生不可分债务。应注意区别共同之债、协同之债和不可分之债。共同之债是不可分别受领或分别给付之债,不可分别受领之债权为共同债权,不可分别给付之债务为共同债务。共同之债包括份额不明之债和协同之债。份额不明之债包括份额不明债权和份额不明债务。协同之债是债权人必须互相以特定行为配合方能受领,或债务人必须互相以特定行为配合方能给付之债,前者发生协同债权,后者发生协同债务。共同之债为单数债。不可分之债是标的物不可分之债,债权人复数为单数债,债务人复数为复数债。
共同行为发生之债可列表如下:
三、共同行为责任与相似责任比较
设甲乙无合意,同时枪击他人之犬:(1)甲命中,乙未命中;(2)一人命中,一人未命中,难以确定命中者;(3)甲命中前腿,乙命中后腿;(4)一人命中前腿,一人命中后腿,难以区分命中者;(5)甲命中要害,乙命中非要害;(6)一人命中要害,一人命中非要害,难以区分命中者;(7)甲乙分别命中同一非要害部位;(8)甲乙分别命中要害。仅甲枪击他人之犬:(9)甲利用乙之疏忽,擅用乙枪伤犬;(10)未成年人甲盗用其父乙之枪伤犬;(11)乙之雇员甲受雇时故意伤犬。
又,设甲乙有合意,同时枪击他人之犬:(12)甲命中,乙未命中;(13)甲命中前腿,乙命中后腿。以上各例中,甲乙的作用或相同,或不同。为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必须比较各例的具体情况。可以发现,上述例(2)、(3)、(4)、(6)、(7)、(12)、(13)中,各侵权人共同完成全部侵权事实,任一侵权行为效力均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必须分配责任,发生责任分配关系,属共同行为。是否发生责任分配关系是共同加害行为与其他多数人加害行为之区别所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个别责任人清偿不能风险应归侵权方,故发生连带关系。以下具体比较责任分配关系和其他多数人责任(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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