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三个方面大致可以看出英国宪政所关注的利益的变化。第一方面的改革关注的是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个方面的改革关注的是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这种关系体现的是个人利益的保护。第三个方面的改革既包含了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包含着个人权利(民主选举权)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社会利益对国家利益的限制。
(二)
刑法: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例证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
刑法理念的宝贵结晶,而这一原则的当代命运也昭示着现代
刑法的发展趋势。目前,现代各个法治国家都在相关的刑事法制中确认了这一基本原则,我国现行
刑法第
3条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24]一是以立法权来限制司法权。实现以立法权对司法权的限制,始终是刑事古典学派抹不去的情怀, 所以主张严格规则主义,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如果不受立法的限制,擅断、 专横就不可避免。 “罪刑法定的制度构造中,明显 地包含着权力制衡的思想。”[25]二是更加强调实现公正,保障个人权利。“权利保障机能优先的观念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也是当今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刑事政策观。”[26]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可以看到,现代
刑法中关注两个方面的利益冲突:一是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对国家的一种限制。“
刑法既要通过其人权保障机能,成为公民自由的大宪章,又要通过其社会保护机能,成为社会利益的捍卫者。”[27]
(三)行政法:以行政目的演变为例证
行政法制正处于急剧发展时期,制度创新频繁,很难找出能够代表整个行政法发展趋势的制度。所以,对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只能从“行政目的”的演变中去把握。因为,行政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目的,而行政目的是国家目的的具体化。一般认为行政目的是公益、公共性的实现。[28]但是,在不同的时期对公共性的理解并不相同,其中演绎着行政目的的变迁。在立宪君主制前期,行政目的被认为仅仅是“维持公共秩序而限制人民之自由财产权利”。[29]在立宪君主制后期,行政目的中开始包含了个人权利保护的思想,并且“形成了行政法理论中之‘法律保留’理论、‘公权’理论、‘警察权之界限的理论’、‘禁止恣意裁量’等法理”。[30]而在进入福利国家以后,行政目的有两个最显著的变化:一是基本人权保障原则进一步被强化;二是出现了许多维持劳动秩序、财产秩序,提供社会扶助、社会保险等积极的行政任务。总之,现代行政法所服务的利益既包括个人利益,也包括国家利益,还包括社会利益。但在公共利益中已经包含了个人人权这种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保障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的实现又促进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一定意义上,公益和私益两者达到了统一,并非完全对立。
综上,我们看到,这三个部门公法的变迁反映出其利益基础经历了大致相同的发展趋势。即,从主要以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为基础,转向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者并重。依据庞德构筑的社会利益体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同属于公共利益。因此,化繁为简,可以说,现代公法的利益基础就是兼顾公益和私益,两者并重。在这个利益共存的总体格局中,一个基本的发展趋势是:私益虽不居主导地位,但它的地位正迅速提高,它的份量正不断加重,对它的保护也正逐渐加强,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四、兼顾私益的公法机制[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