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中外学术造假所受处分程度的例子,可知,作为受教育权的结果—合法获得的学位,具有终身性。2005年韩国首尔大学黄禹锡教授的科研造假案发生后,他辞去了教授职位,被剥夺“第一号最高科学家”头衔,并遭到检察机关的刑事起诉,但无撤销其学位的处理。2005年12月,汕头大学胡兴荣教授的学术造假(论文抄袭)事件发生后,他主动提出辞职,但亦无撤销其学位的处理。2006年5月上海交通大学陈进教授的学术造假案发后,学校撤销其微电子学院院长职务、撤销其教授资格、解聘其教授聘用合同,教育部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等,但还是没有撤销其学位的处理。最近,同济大学对杨杰教授学术造假事件的处理,也只是作出“终止其聘用合同”和“解除教授资格”等的处分,并无撤销其学位的处理。以上学者均是获得学位后,在进行学术研究中严重造假,以致受到的处分,但均无撤销学位的处理。迄今,本人尚未发现“合法获得学位者,在以后的学术研究中因造假而被撤销学位”的案例或事件,即没有事实明证。另外,在这方面也找不到法定依据。恰恰相反,《
学位条例》第
17条和《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
18条关于撤销学位情形的规定,证明了撤销学位的法定理由仅限于授予学位之前的违法行为,而不包含授予学位之后的违法行为。
4﹒有人还将撤销学位与撤销教师、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等同起来,视为行政处罚。首先,学位资格与教师、律师、医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的性质不同,前者是体现公民一定学术水平的标志,后者是一种具有特殊技能和信誉要求的职业;其次,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并无规定合法获得学位者在以后的学术研究中,如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学位的情形,而《
教师法》第
37条、《
律师法》第
45条、《
执业医师法》第
37条、《
注册会计师法》第
39条第2款分别规定了他们在合法取得职业资格后的执业活动中如有相应的违法行为,给予解聘教师职务或吊销证照的处罚。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