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从历史角度讨论。“宪政学者”在为自己的观点寻找实证依据时, 言必称英国的《大宪章》。他们说, 《大宪章》的内容就是限制英国国王权力而不是民主, 限制国王权力就是限制国家权力, 《大宪章》是宪政的源头, 宪政的初始意义就是限制国家权力, 但限制国王权力并不等于限制国家权力。王权有限, 在欧洲中世纪并非英国独有, 各国皆然, 它们都实行封建领主制; 王权有限, 在英国也不是自《大宪章》开始, 而是古已有之, 《大宪章》之前英王权力就有限, 《大宪章》几乎只是重申了英国贵族的传统特权。欧洲中世纪的国家权力, 是王权加领主权力, 甚至还要加上教会权力。在中世纪的欧洲, 教会有征税权, 有司法裁判权, 还有对国王继位的加冕权, 在今天看来, 这些都属于世俗权力、国家权力。如果说限制王权就等于宪政, 我国的西周时代似乎也可以称为“宪政时代”。《大宪章》对后世的革命性影响并不是在于众多的维护贵族传统特权的条文———这些只是国王与领主就权力范围划分上的分权, 而是在于贵族对国王权力的共有式的分享。如《大宪章》第12条、第14条规定, 国王新增收税赋, 要在指定时间与地点召集贵族会议, 获得全国公意的许可; 《大宪章》第39条规定, 任何自由人, 如未经其同等级贵族之依法裁判, 或经国法判决, 国王不得直接定罪; 《大宪章》第52条、第55条、第61条规定, 设定一个25人的贵族委员会, 监督国王履行《大宪章》。这种贵族对英王传统权力的分享, 不是国王与贵族就权力范围“井水不犯河水”式的分割, 而是国王与贵族以“民主”方式共同行使某些权力, 是在贵族内部实行一定程度的民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 民主的基础也不断发展、下沉, 民主的主体不断扩大, 到今天, 西方社会已由贵族民主发展为有产者的民主,再发展为普选制民主。要说《大宪章》对后世的最大贡献, 就是《大宪章》催生了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生。《大宪章》颁布后不过几十年, 为了解决新增税赋问题, 国王就不能不依据《大宪章》召开纳税人及代表(贵族及骑士、市民的代表) 会议, 征求他们的通过, 这就是英国近代国会的产生。如果没有对近代民主制度的贡献, 而是如某些“宪政学者”所说, 《大宪章》的作用仅是限制国王权力(重申贵族传统特权) 的话, 《大宪章》就不会有如此巨大的革命性、深远性的历史意义。
从各国宪政史上看, 在20世纪之前, 各国推进宪政的标志性事件几乎都是民主基础的扩大。还以英国为例, “光荣革命”的结果是议会权力压倒王权, 开创议会主权时代。此后在英国, 有三次选举制度改革, 有民间的宪章运动, 有20世纪初叶的两个《国民参政法》, 宪政的焦点始终集中于民主制度上。在20世纪前的英国议会主权时代, 理论上议会有无限权力。由此可见,宪政的内容仅仅限制国家权力并不符合历史事实。
再次, 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角度讨论。“宪政学者”认为, 宪政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我们说, 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规范, 是基于两方面的“恐惧”: 一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恐惧”。就先进国家看, 也没有哪一个国家在国家层面上实行直接民主, 而都是实行代议制民主, 由人民推选代表, 代表直接实施国家权力。代议制民主制度就可能发生代理人对委托人意志的背叛。防范代理人背叛委托人意志, 是健全民主制度本身的任务。二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恐惧”。民主的本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 多数决是民主制度的最基本特征。民主制度产生后, 机制不断健全, 如通过健全程序制度防范多数人一时的冲动。但民主制度只是最不坏的制度, 至今也没有发现在民主制度框架内从根本上克服多数人伤害少数人利益的机制。“宪政论者”的限制国家权力, 实际就立足于防范国家(民主制度) 对少数人利益的损害。那么, 少数人是谁? 按照多元民主理论, 少数人是你, 是我, 是我们中的每一个人。但不要忘了, 提出多元民主理论的人, 如麦迪逊, 在同一篇文章的另外之处也承认: “但是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 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 不同的财产状况, “从而使社会划分成不同利益集团和党派。” [1] ( P46 - 47) 由此看来, 少数富人是“少数人”的核心, 保护少数富人的财产权, 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核心。我们看一看美国制宪者们在设立联邦参议院时的发言, 就会感到作这样的理解并没有错。[4] ( P258 - 266) 我们还看到一种历史现象, 在18 - 19世纪的欧洲,国家权力掌握在少数有产者阶级手中时, 他们并不谈国家权力的有限性, 并不担心国家权力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当国家进入多数人民主时代, 他们的这种担心就与时俱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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