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断想三则
唐忠民
【摘要】民主制度是
宪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宪政的基本内容。将民主排除于宪政之外, 既在逻辑上不成立也不合乎历史事实。从国外经验看, 违宪审查制度是以多数人民主制度为前提, 又用以对抗多数人民主对少数人权利的可能侵犯。解决我国公民
宪法权利虚置问题, 关键之点还在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是一种具体性权利, 公民应享有完全意义的法的请求权。
【关键词】宪政;民主;违宪审查;权利
【全文】
一、宪政与民主是两个内容不同的概念吗?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是理论法学界热衷讨论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 对宪政要素说掀起了一个讨论热潮。有人主张两要素说, 即宪政的基本要素是民主与法治; 有人主张三要素说, 即宪政的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与人权。还有学者对各要素的地位、功能及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也进行了探讨, 提出在宪政各要素中民主是基础, 法治是关键, 人权是核心等。进入新世纪后, 宪政与民主的关系依然是讨论热点, 但主流观点风向大变, 相当多数人特别是年轻一代学者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 在西方语境下, 宪政与民主是两个包含不同内容的概念。他们认为, 在西方的法学理念与历史中, 宪政是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民主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 我国长期以来将民主等同于宪政或视为宪政的基本内容, 是对宪政的一个误读。如这个新学说仅仅是“制造话题”, 我们大可以给予理解的“宽容”, 但它实际关系到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宪政的路径选择和价值选择: 是将重心放在逐渐推进国家权力民主化上还是将重心放在国家权力的自我约束上? 国家是以多数人利益为基础还是国家必须以不触犯少数人(实际是少数富人) 的根本利益为底线? 因此, 对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需要展开深入的再讨论。
首先, 从逻辑上讨论。宪政是什么? 尽管众说纷纭, 但谁都否定不了宪政必须以
宪法为前提。有了
宪法未必有宪政, 没有
宪法(包括成文
宪法和不成文
宪法) , 一定无宪政。我们再问,规定民主制度是不是近现代
宪法的一个基本内容? 汉密尔顿等人指出: “用选举方式获得统治者, 是共和政体独有的政策。” [1] ( P29) 王世杰说: “立宪国家必须是承认人民享有若干参政权的国家; 一个国家如果绝对不许该国人民参加政权的行使, 便不能说是一个具有
宪法的国家,或立宪的国家”。[2] ( P17) 既然宪政要以
宪法为前提, 既然规定民主制度是
宪法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又如何能将民主排斥于宪政之外呢? 有学者说, 从近代各种根本的理论主张来划分, “各种
宪法理论可以分为两大流派, 一为民主理论, 二为宪政理论。” [3] 这位学者承认了民主理论在西方也是
宪法理论的一大流派, 但他又将
宪法理论划分为民主理论与宪政理论两种。我们很不明白的是, 一般人都将宪政视为比
宪法更广更大的概念, 同样的道理, 宪政理论也应包容而不限于
宪法理论, 为什么这里却将宪政理论屈居于
宪法理论流派之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