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环境权为核心的环境保护领域来说,目前国际条约、区域协定及各国宪法基本都作出了积极反应,其着眼点主要是倡导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保障当代和后代人良好的生存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比外交的其它领域更为超脱意识形态和政治利益的束缚,具有较强的公益性特征,当然,其政治性亦不容忽视。
环境权入宪对于我国开展环境外交有着重要意义。首先,环境权入宪将向世人昭示我国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决心,由于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作为基本权利的环境权将是一切主体需遵从的准则。其次,环境权入宪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显示作为环境大国的担当。由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法规范大多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而需要经由国内立法予以转化,
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法律,直接反映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态度。其三,某些国家常以人权状况攻击我国,而我国奉行生存权为最大人权,将作为生存权和发展权之基础与保障的环境权入宪,将向世界昭示我国人权保障之积极态度。
二、环境权入宪的现实可能性
事实上,在我国,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环境权在理论研究上取得很大进展的同时,在实践中也有着深厚的积淀。
(一)国际人权公约的推力
由于人权具有普遍性,各国更容易通过国际人权公约的方式对其予以保护,并通过国内法转化后予以实施。目前,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有23个,其中最重要的是签署于1997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98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上述国际人权公约虽未明确规定环境权概念,但实质已包含属于环境权范畴的规定,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就规定应给予每个人“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第12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为达到这一目的,各国应“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此外,将环境与人权联系起来的国际条约和区域协定也日益增多。
而一旦批准这些人权公约,各国就有义务采取切实措施予以保障。
宪法作为人权的最高保障书,不仅对人权提供最高位阶的保护,同时也显示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以及履行国际公约的态度。而在当今环境状况日益恶化,环境权成为其他一切人权基础的背景下,国际人权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显然构成环境权入宪的国际法渊源。
(二)
宪法一般人权条款的支撑
在共和国历史上,人权曾经被视为“资产阶级的毒瘤”,人权理念被广为接受并最终进入
宪法经历了漫长而艰难的过程。2004年
宪法修改前,
宪法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列举了公民的若干基本权利。这种枚举式规定的优点是权利种类明确、体系完整,有利于对
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但鉴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以及随着社会发展涌现的权利诉求,加之人为因素造成的权利缺失,枚举方式难以穷尽不断出现的权利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