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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原则

  3、未综合权衡相关因素。相关法律法规授予人民银行反洗钱执法部门拥有反洗钱自由裁量权,目的在于使执法者能够不受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性的约束。法律法规是相对稳定的,而具体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性质相同、标的额相同的洗钱案件,也存在着作案动机、情节、危害程度、悔过表现等具体情况的不同,而立法者事先不可能把这些具体情况考虑得面面俱到,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裁判案件时要通盘考虑立法者无法预见或已经预见但不便以法律条文去规范的各种具体情况。不全面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对性质、标的额相同的洗钱案件一律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的做法无疑是不合理的。同时,对各种因素的考虑应该是合理的,不能过分强调某一因素,以至本末倒置。比如“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应使用《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即使行为人悔过表现再好、危害程度再轻,也不应超出这一处罚范围。
  4、受到外部压力或影响。反洗钱执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做到独立、自主、公正,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如果执法人员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就违背了法律法规授予反洗钱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初衷。俗话说:“案件一进门,马上就托人”,由于执法人员生活在人情社会中,难免会受到外界的各种压力或形形色色的诱惑,这就需要执法人员要有足够的勇气抵制外部压力、拒绝诱惑。
  (二)反洗钱自由裁量全不当使用的危害
  反洗钱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违背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干扰和破坏了法制秩序,其后果相当严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带来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容易导致执法腐败。历史学家阿克顿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反洗钱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使用不好就会成为某些人获取部门利益的手段。如在反洗钱执法过程中,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并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对该金融机构处以50-500万的罚款。这个范围太大了,如果反洗钱执法部门不根据具体案情慎重考虑、综合权衡,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很可能让一些执法人员钻法律空子以权谋私,导致“权钱交易”、“假公济私”等腐败现象的产生,败坏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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