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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保障

  公务员的政治行为必须遵守所谓的节制及保守原则。因此诸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实行与政治有关时得受限制,例如公务员不仅在勤务时,即使在公余时间,亦不可发表偏激的言论-例如批评长官、社会政策等。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在民主法治国家应该得到保障。以德国的实务显示,公务员的政治行为,在执行职务期间,公务员发表涉及政治之言论,只能在不影响工作之执行及工作情绪,视为私人谈话时,则可以许可。但仍然不可发表蓄意的煽动言论,或作演讲式的使第三人得听闻自己见解。在执行公务之外之私人时间只有在必要范围内的最小限度内才予以拘束。
  此外,德国1985年的公务员法91条规定了结社自由:(1)根据结社自由原则,公务员有权在工会或职业联合会结成联盟。(2)任何公务员不应由于从事工会或职业联合会的工作而在工作方面受责备或损害。
  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表明公务员的政治自由,对公务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的理论研究也是很少。各国公务员的基本权利都经历过一个由严格限制到适当限制并予保障的过程,或许他们的经验能给我们一点启发。
  
【注释】作者简介:王飞(1984—),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宪政制度与政治哲学、基本权利等

我国2005 年制定的《公务员法》的颁布,公务员的范围已由国家行政机关扩张到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及地方机关,各级人大及常委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中的行政编制人员。

参见《法国行政法》,王名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年,第231 页。

参见《公务员法要论》, 徐银华等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17页。

参见《中国行政法原理》 , 陈新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03页。

参见《美国行政法》(上),王名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年,第197页。

所谓分赃制是把行政职位看成是在选举中取得胜利的政党的战利品,由政党自由分配给本党党员和在选举中赞助本党的资本家和工作人员。官员的任用不问才能,而以对党的服务作为标准,以行政职位作为加强党的机构的工具。(此解释来自王名扬先生的《美国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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