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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不能再“钦定”

  第三章 候选人产生
  第七条 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上一级工会、企业党组织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
  第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第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报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
  条款解读:
  如何确定候选人是工会组织产生的关键环节。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工会换届或新建立工会组织,应当成立由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和选举工作。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而且,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
  而为了保障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任职要求,《办法》规定,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也即是说,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决定候选人方面享有相当大的权利。另外,《办法》还规定,上级工会还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当然,这种做法在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和民主管理实践中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办法》只是予以明确。
  适用指南:
  对于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而言,对于通过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联合考察,最终确定工会主席候选人这样的组织程序是较为熟悉的。但是对于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而言,“组织程序”是一个非常陌生的名词。由于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阶段性,很多企业尚未成立党组织,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不能走《办法》规定组织程序,选出来的工会主席因此而无效了呢?其实,非公有制企业参与组织程序提名工会主席候选人,并非没有相应的管道。各级政府包括各经济开发区均设有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办公室,企业可以与其进行联系或沟通相关事宜,或直接通过上级总工会进行适当的程序安排和应变处理,均可使得工会候选人提名进入体制内的组织程序。并且,部分地方的上级总工会还会安排专职工会主席提名人,在寻求企业与职工双赢的政策背景下,为企业处理好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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