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之下,特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特有形式,欠缺该特定形式,合同不能成立。我国《
担保法》第
38条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
185条第1款亦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以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合同而另行订立的抵押协议为限,在被担保的债权合同中约定抵押条款,亦属有效。[3]法律之所以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是因为抵押涉及的财产数额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要在一段时间内为债权担保。[4]然而,此处所指的书面形式究竟为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还是仅仅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在学者间不无争议。有学者认为,法定形式的要求属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合同无效。“抵押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抵押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抵押权的设定不发生效力。”[5]另有学者认为,书面形式应当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书面形式既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成立要件,亦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书面形式的具备对抵押合同的存在仅具有证据的效力,抵押合同未以书面形式,则无法律上的应当具备的必要证据,故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登记手续时,若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登记请求权人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而强制抵押人履行。”[6]还有学者认为,当法律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时,该书面形式的要求只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因为“书面形式是合同形式的一种,也即当事人表达其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当法律规定书面形式为某类合同的法定形式时,其意义在于订立该合同时,除了有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将意思表示记载于书面上,否则,法律不承认该合同存在。在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约定形式时,对当事人同样具有约束力,甚至在没有反证时,可排除法律任意性规定之适用。可见,无论书面形式作为法定形式还是约定形式,都是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规定,也就是将其作某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