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审判人员办案责任心不强以及办案经验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的原因之一。实践中,法官怠于履行职责、缺乏责任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判员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审查不够细致,尤其在无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只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草率认定事实,简单结案;二是对应予调查的事实不予调查,如在处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不问房屋是否有其它共居人等重要问题;三是对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不予追加等。这些都给虚假诉讼行为人创造了有利条件。如我院审理的刘某一案,原审中,原审承办人对刘某之父是否再婚或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未进行认真审查,遗漏了其他继承人,从而导致原审双方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得逞。
另外,法院审判人员普遍年轻化,审判经验严重不足,也是导致虚假诉讼发生的一个客观原因。目前北京各级法院工作人员的平均年龄为38岁,我院的平均年龄仅为35岁,而审判人员的平均年龄也只有38岁,这在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中甚至更低,各院中都不乏刚从法院学院毕业两三年,二十七、八岁的年轻法官。在我院受理的9件涉及虚假诉讼的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审承办法官中不满35岁、任法官年限不足5年的就有6位。这些年轻法官往往缺乏审判经验和技巧,对于一些必须查实的当事人和法律事实没有认真调查,使虚假诉讼行为人容易地蒙混过关。
(四)案件审理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除了调解制度的缺陷、对虚假诉讼处罚不力等原因,一些当事人则是利用各法院之间及法院内部各庭室之间案件审理信息沟通不畅的缺陷,借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以我院为例,我院管辖区域大,受案数量多,派出法庭数量也较多,各庭室受理的案件除我院院领导和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员及统计员有条件掌握全院的审判管理信息外,各庭室庭长只能了解本庭室的审判管理信息,各承办人只能了解本人的审判管理信息,无法快速了解全院的案件受理和审理情况,这种管理权限上的划分也给虚假当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实践中出现过当事人在接到判决自己履行义务的判决书后,又到同一法院的另一个派出法庭虚构一个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对该案中债务的自认,企图达成调解以逃避判决确定的履行债务义务。
四、解决对策
我院对上述虚假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完善民事调解制度
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是调解的本质特征,只要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正当性就不容置疑,而并不需要以强令当事人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程序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前提。可能我们就必须接受一个现实:如果调解不能取消,就不得不容忍调解的固有局限性,甚至不得不牺牲一些重要的利益,去换取调解所能带来的更大利益。但是,我们不能对因为调解的固有局限性而放任虚假诉讼的泛滥,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可以有所改进。第一在民事调解的原则上,增设“不违反公共利益原则”,即当事人的行为除符合民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外,还应不违反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可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在诉前调解中的作用。所谓“无争不成讼”,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发现双方当事人都无争议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不予立案。达成调解协议后,以人民调解组织的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第三人如果发现该调解协议侵害他人的利益,可向法院请求变更、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逐步建立我国虚假诉讼受害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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